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劃之「我國與伊朗貿易金融管理措施」,特訂
定本要點。
二、出口人在貨品輸往伊朗前,應先對輸出之貨品及交易對象進
行篩選。輸出貨品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先申請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憑證向海關報關出口;輸出貨
品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依貨品之輸出規定向海關
報關出口。
三、輸出伊朗貨品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除本局公告指定之貨品
項目外,出口人有需要向銀行申請辦理貿易款項清算者,得
檢附已填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號碼且有海關關章
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及有本局章戳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
可證存查聯影本向銀行申請。
四、輸出伊朗貨品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以我國為原產地,除
本局公告指定之貨品項目外,出口人有需要向銀行申請辦理
貿易款項清算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
五、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程序:
(一)出口人提出申請:
1.以輸出貨品之國內實際出口人為申請人。
2.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委託申辦代理人代為申請。
3.一份出口報單申請一筆證明書。
(二)申請人應填妥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書(一式三聯,格
式如附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1.出口報單號碼。
2.出口人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
負責人、聯絡人等基本資料。
3.進口人、買方、運送人、船名等資料。
4.交易文件日期及編號。
5.貨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型號、規格、成分及用途說明
等詳細資料。
6.貨品單價、數量、總價。
(三)申請人應檢附:
1.交易文件影本。
2.產品型錄影本。
3.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因無法及時取得有海關關
章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又急需向銀行辦理押匯者,得先以
無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影本申辦,申請人應於核發輸出伊
朗貨品證明書後三十日內,補送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證
明聯影本,向本局辦理銷案,未辦理銷案者,本局得不受
理其下次申請案。
4.提單影本。
5.含有IMO編號之官方(該國或該國委託之驗船機構)船籍證
明文件影本。
六、本局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後,得隨時依出口人檢附之產
品相關資料查核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七、本局於辦理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案時,或於核發輸出伊
朗貨品證明書後辦理事後稽查時,查有已出口且未依規定申
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情事者,將依貿易法第二十
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八、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有效期限三個月,若需展延,須於有效
期限屆滿前檢附證明書第二、三聯向本局申請辦理。
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註銷換發之申請,須檢附證明書第
二、三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辦理。
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遺失補發之申請,須檢附說明資料
,向本局申請辦理。
九、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十、基於國際情勢及政策需要,必要時本局得停止第三點、第四
點之適用,停止適用之期間、範圍由本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