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
條,有關再生能源推廣量分配方式,並執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再生能源
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公告對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特訂
定本競標作業要點。
二、競標容量總上限及各階段開放容量:
(一)本期競標容量總上限為六千二百瓩;其競標超出容量,依第八點規
定辦理。
(二)本期競標作業分三階段辦理,但各階段累計得標容量達本期競標容
量總上限時,即停止本期競標作業。
(三)本期地面型競標容量上限為一千瓩。
三、競標對象:
競標者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置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每一申請案之裝置容量應在一瓩以上、二
千瓩以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一瓩以上不及十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二)十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三)一瓩以上不及一千瓩符合土地管制規定地面型設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太陽光電設備設置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公共建築被要求百分之六綠色能源內涵之政府機關。
(二)曾受本部或本部能源局補助設置。
四、應備文件: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經本部核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函而未簽約者
,應檢附原認定函及併聯審查同意文件影本。
(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申請同意備案應備文
件影本。
(三)設置地面型之競標者,須另檢附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證明
文件影本;另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及非都
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以外者,除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
項目之規定,並應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用地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須檢附同意容
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用地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須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3.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須檢附完
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競標方式:
(一)參加本期各階段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者,須於各階段收件截止日
前,檢具前點應備文件及各階段標單,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
,並以本部(能源局)收件日為憑。申請文件及標單一經寄達或送
達後,除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得予補正外,標單不得有抽
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二)前款競標採一次投送標單;其僅參與單一階段者,僅須檢附該階段
競標標單;其欲同時參與多階段(含第二或第三階段)競標者,則
須一次檢附多階段競標標單,若未檢附各該階段競標標單,視同放
棄權利,不得參與其他階段之競標。但前階段開標後,累計得標容
量已達本期競標容量總上限時,即停止本期競標作業。後階段競標
已投送之標單視為無效。
(三)本部(能源局)依據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四)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須依本部(能源局)通知指定之繳款期日
前,完成保證金之繳交。
(五)本期競標時程:
1.第一階段:競標者須於一百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應備文件及標單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
局)。本部(能源局)於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零分,在其
指定之處所辦理標單開標及競標作業。第一階段開標後,得標容
量已達本期競標容量總上限時,即停止辦理第二及第三階段競標
作業。
2.第二階段:競標者須於一百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應備文件及各階段標單寄達或送達本部
(能源局)。本部(能源局)於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零
分,在其指定之處所辦理標單開標及競標作業。第二階段開標後
,累計得標容量已達本期競標容量總上限時,即停止辦理第三階
段競標作業。
3.第三階段:競標者須於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應備文件及各階段標單寄達或送達本
部(能源局)。本部(能源局)於一百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零
分,在其指定之處所辦理標單開標及競標作業。
4.本期各階段競標時程,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中央或地方縣
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
六、保證金:
(一)以投標容量(瓩)乘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保證金額度(以新臺幣萬元
為單位,不足萬元者以萬元計,超過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
競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得標時轉為履約保證金。如未於規定期
限內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或未能於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電業
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除因不可抗力或法規限制等不可歸
責於競標者之因素外,應沒入之。履約保證金於設置期限內取得設
備登記後,無息退還。
(二)未得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本期競標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無息
退還。
(三)保證金之繳交,限以現金匯款或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 24269602127
000 號、戶名:「經濟部能源局」後,於指定期日將匯款或存入憑
證,依附件指定格式傳真至本部(能源局),傳真號碼:02-8773-
3908。
(四)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須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五)前一階段競標未得標者,其保證金得用作為以下階段之保證金。
七、標單:
(一)以折扣率(百分數,小數點後以 2 位為限)進行報價,即躉購費
率為完工時公告上限費率乘以(1-折扣率)。
(二)各類型不同級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折扣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屋頂型:
(1)一瓩以上不及十瓩,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 2.22% 為有效標單
,小於 2.22% 為無效標單。
(2)十瓩以上不及一百瓩,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 3.13% 為有效標
單,小於 3.13% 為無效標單。
(3)一百瓩以上不及五百瓩,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 4.19% 為有效
標單,小於 4.19% 為無效標單。
(4)五百瓩以上,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 0.00% 為有效標單,小於
0.00% 為無效標單。
2.地面型(不分級距):
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 0.31% 為有效標單,小於 0.31% 為無效
標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標或標單無效:
1.標單未於各階段收件截止日之規定時間前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
局)。
2.折扣率填寫未符合規定,或填寫不明確致無法辨識。
3.標單重複投標,其所有標單均屬無效。
4.冒名投標。
5.未用規定格式之標單封套及標單,致無法辨識。
6.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錯誤、不實、不明確。
7.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修改處未加蓋印章或經蓋章但無法辨識。
8.標單另附條件或標單簽蓋印章不全或未蓋章。
9.未於指定期日前或未依規定方式繳交保證金。
10. 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非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11. 保證金金額不足。
12. 同一標單封套裝入兩件以上之標單,或不同競標階段標單裝入
同一標單封套內。
八、決標方式
(一)由本部(能源局)將標單開封後,依下列方式,按折扣率由高至低
順序排列,依次選取:
1.第一階段:競標容量上限為六千二百瓩,得標容量累計超過六千
二百瓩時,即予停止選取;第一階段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
過六千二百瓩時,超過部分以五百瓩為限。其中本期地面型累計
得標容量超過一千瓩時,即予停止選取;地面型最後得標者容量
累計後,超過一千瓩時,超過部分亦得加計之,但以不超過競標
容量總上限六千二百瓩之百分之三為限。
2.第二階段:競標容量上限為第一階段剩餘容量,其得標容量之選
取方式同第一階段競標。
3.第三階段:競標容量上限為第二階段剩餘容量,其得標容量之選
取方式同第一階段競標。
(二)折扣率最高者有二家以上折扣率相同者,以屋頂型優先;同為屋頂
型者,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容量相同者,由本部(能源局)以抽
籤決定之。
九、同意備案:
競標得標者,由本部(能源局)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
十、簽約及完工期限:
得標者應於接獲本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台
電公司完成簽約,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期限
取得設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