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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倉儲廠驗證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2202072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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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廠應具有維持安全操作需要之足夠空間,以利物品搬運及清理。
二、牆壁、支柱與地面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三、地板、牆面與門板應使用可清洗、不會滲透、不具吸附力的材料並保持在
    完好狀態,必要時應消毒。
四、天花板或屋頂之內部表面與上面固定物的建構,應能防止灰塵累積並減少
    冷凝水凝結及黴菌生長。
五、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
    施。
六、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必要時地面應設置排水系
    統。
七、冷凍庫應具有五十米燭光以上之照明、通風設備、自動溫度記錄器、控制
    溫度設備及溫度異常警報系統。
    冷凍庫內溫度感應器應設置於倉庫溫度最高處;自動溫度記錄器之倉庫溫
    度顯示應易於觀察。
八、冷凍庫應進行除霜作業,以確保其製冷能力;除霜作業期間,應確保儲存
    冷凍水產品品質。
九、房舍及所有設備應有維護保養計畫並留有紀錄,以維持正常運作狀態,冷
    凍機械設施不得有冷媒洩漏之情形。機房應維持清潔,不可堆置雜物影響
    安全。
十、應設置廁所,並應保持整潔,不得有不良氣味。
十一、清潔用品、毒性或有害物質,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
十二、應有專人負責建築、設施及衛生之管理,並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十三、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並穿戴乾淨、具保護性之衣物。
十四、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
      外傷、結核病、傷寒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
      期間,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十五、從業人員應依工作性質接受有關食品衛生安全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
十六、廢棄物之處理應遵守相關法規,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放置
      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生,避免
      造成人體之危害。
十七、倉儲產品應有防護措施,以避免品質劣變及防止交叉污染,並分類貯放
      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且不得與
      非食品共同存放。
十八、倉儲過程中應建立溫度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冷凍水產品應保
      持於 -18℃以下。
十九、倉儲產品進出應有確認程序以確保產品之安全,並確實記錄,內容應涵
      蓋客戶名稱、產品名稱、日期或批號、產品溫度、包裝完整性及清潔度
      等項目。
      倉儲產品之理貨及裝卸作業,應有適當的機制,防止倉儲產品溫度變動
      過大。
二十、應確保倉儲產品獲良好儲藏,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以維護其品質及
      衛生。
二十一、客訴事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
二十二、測定、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應定期校正並記錄。
二十三、運輸車輛應於裝載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車輛廂體溫度應符
        合產品運輸溫度要求,以確保產品於運輸過程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產品堆疊應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二十四、冷凍庫及機房應有人員進出管理措施。
二十五、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倉儲產品。
二十六、緊急狀況與突發性事件之處理,應有適當之因應措施。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