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照明燈具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
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規範之道路照明燈具。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道路照明燈具之發光效率測試設備為測角光度計,其測試條件及
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之要求,配
光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為 2.5度以下,道路照明燈具發光
效率(流明/瓦,lm/W )之計算方式為燈具總輸出光量(流明
,lm)除以燈具總輸入功率(瓦,W)。
(三)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
1.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應符合下列基準規範:
(1)發光二極體( LED)道路照明燈具之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
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
│燈具分類 │基準規範 │
├─┬───┼─────┬─────┬──────┤
│燈│色溫分│初始發光效│光束維持率│其它 │
│具│類(註│率(註 2)│(註 3) │ │
│功│1) │(流明/瓦│(3,000 小│ │
│率│ │,lm/W) │時) │ │
├─┼───┼─────┼─────┼──────┤
│全│高色溫│≧140 │不得低於 │功率因數≧ │
│功├───┤ │95.0% │0.90; │
│率│中色溫│ │ │防塵防水(註│
│ ├───┤ │ │4):IP65或 │
│ │低色溫│ │ │IP66; │
│ │ │ │ │模擬照度均勻│
│ │ │ │ │度(註 5)≧│
│ │ │ │ │0.33 │
│ │ │ │ │模擬平均照度│
│ │ │ │ │≧7.0 lx │
└─┴───┴─────┴─────┴──────┘
註 1:色溫分類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之規定。
註 2: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 1,0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
得之發光效率值。
註 3:光束維持率試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233第6.
10節規定。
註 4:防塵與防水須為同一試驗件。
註 5: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
(2)氣體放電燈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
列規定:
┌──────┬──────────────────┐
│燈具分類 │基準規範 │
├──┬───┼─────┬─────┬──────┤
│燈具│色溫分│初始發光效│光束維持率│其它 │
│功率│類 │率(註2) │(註3) │ │
│(註│ │(流明/瓦│(3,000 小│ │
│1) │ │,lm/W) │時) │ │
├──┼───┼─────┼─────┼──────┤
│全功│3,500K│≧85 │不得低於 │功率因數≧ │
│率 │以上 │ │85.0% │0.90; │
│ ├───┼─────┤ │防塵防水(註│
│ │低於 │≧90 │ │ 4):IP65或│
│ │3,500K│ │ │IP66; │
│ │ │ │ │模擬照度均勻│
│ │ │ │ │度(註 5)≧│
│ │ │ │ │0.33 │
│ │ │ │ │模擬平均照度│
│ │ │ │ │≧7.0 lx │
└──┴───┴─────┴─────┴──────┘
註 1:燈具功率=燈泡功率+安定器消耗功率。
註 2: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 1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
發光效率值。
註 3:光束維持率試驗應於氣體放電燈具完成枯化點燈後,在
常態下持續點燈,於3,000小時後(不含枯化點燈之100
小時)以配光曲線量測設備測定其光通量值。
註 4:防塵與防水須為同一試驗件。
註 5: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
2.前揭模擬照度均勻度應依據下列方式執行模擬:
(1)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以DIALux 4.8版以上軟體,利用測角光
度計測試所得副檔名為 IES之檔案,帶入DIALux軟體內,模
擬燈具使用於道路時之照度分佈狀況。
(2)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由檢測機構於燈具檢驗後實施,並將模
擬結果報表一併檢附於燈具檢驗報告之附件內,同時需檢具
該燈具之IES檔案供驗證。
(3)報表應呈現計畫日期、照明器具表、測光結果、照度曲線資
料表、等照度圖(照度)及參數設定情形等資訊,並須包含
模擬平均照度與模擬照度均勻度值。
(4)模擬結果報表中,至少須有一組參數條件模擬結果符合本基
準之模擬照度均勻度規定,模擬報告如下表1。
(5)模擬設置參數如表2(詳圖表附件:表2)。
(a)發光二極體(LED)燈具維護係數:0.7
(b)氣體放電燈燈具維護係數:0.6
(c)線道數量:2
(d)覆蓋層:R3
(e)柏油均勻度潮濕車道:W3
(f)觀察員的平均年齡:23
(g)照度種類:ME4a
(h)網格點:20×12
(i)與工作面距離:同燈具安裝高度
(j)每一支燈桿上的燈具數量:1
(k)縱向位移:0米
(l)燈桿與道路之間的距離:0.5米
(m)燈桿與燈具的距離:2米
(n)燈具排列方式:單側排列
(o)燈具傾斜度:製造廠商自訂角度(≦15°)
(p)燈具安裝高度與兩燈桿間之距離應為1:4.5設定,燈具安
裝高度可自行增加,但需為整數,如 8m、9m、10m…等,
兩燈桿間之距離則應同時調整為36m、40.5m、45m …依此
類推。
(四)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應提出同一燈具符合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 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
明燈具之完整測試報告。
(五)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安規之系列產品認定原則參照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附錄A「系
列型式之認定原則及試驗要求」加以認定系列,性能部分則不認
定產品之系列型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
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燈具分類、額定光通量及額定發
光效率值。
(四)產品光通量測試值不得低於標示額定光通量之95%,四捨五入計
算至整數。
(五)產品發光效率測試值應在標示額定發光效率值之95%以上,四捨
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六)產品光束維持率之實測值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七)產品照度均勻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八)產品平均照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