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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資訊公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01235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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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資訊公開,增進民眾對公共事務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眾參與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構),指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
    供水特別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中央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
三、執行機關(構)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本計畫相關資訊。
四、下列各款資訊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應主動公開:
    (一)本計畫各期實施計畫及執行計畫。
    (二)本計畫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三)執行本計畫之組織、分工及聯絡資訊。
    (四)本計畫歲入、歲出預算書及決算書。
    (五)本計畫之調查、規劃、試驗及研究報告摘要。
    (六)推動小組、工作小組及工作分組會議結論。
    (七)推動及執行本計畫之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論壇、研討會及座談
        會資訊。
    (八)本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之工程資訊(工程名稱、地點、座標、施工內
        容、工期、經費)及環境生態資訊(集水區、水系、河段、棲地及保
        育措施)。
    (九)本計畫之執行成果及評鑑之相關報告。
    (十)本計畫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決定。
五、本計畫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刊登於各執行機關(構)
    之專屬網站或其機關(構)網頁,供民眾線上查詢。
六、申請人向執行機關(構)申請提供本計畫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或通訊地址及
        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
        業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
        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本計畫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但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
    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七、執行機關(構)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三)應於受理申請提供計畫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十五日。
    (四)核准提供計畫資訊之申請時,得給予申請人複製品或閱覽之數位電子
        檔案。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五)申請提供之計畫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五點規定之方式主動公開者,
        受理機關(構)得以告知於其專屬網站或機關(構)網頁查詢之方式
        以代提供。
    (六)非該執行機關(構)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受理機關(構)
        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執行機關(構)作成或取得該資訊
        者,應函轉該機關(構)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七)核准提供本計畫資訊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
        用及繳納方法。
    (八)駁回全部或部分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八、各執行機關(構)執行本要點之資訊公開,應定期辦理管制考核。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