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特依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有關再生能源推廣量分配方式
及中華民國一百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公告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競標容量總上限:
一萬五千瓩。但得依第八點增加開放競標容量之百分之三。
三、適用對象:
申請人除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外,每一申請案裝置容量以一瓩以上、二千瓩以
下為限,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一瓩以上不及十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二)十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三)一瓩以上符合土地管制規定地面型設置。
四、應備文件: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已同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未簽約者,檢附原
認定函及併聯審查同意文件影本。
(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申請同意備案應備文件
影本。
(三)地面型申請者須另檢附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除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甲
、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外,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
並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用地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須檢附同意容
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用地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須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3.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須檢附完
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競標方式:
(一)參加一百年第一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者,須於一百年四月十一
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前點應備文件送達或寄達本部(能源局)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據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設置管理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三)資格審查符合規定者,須於本部(能源局)通知之報價競標截止收
件時間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標單及保證金送
達或寄達本部(能源局)。
(四)本部(能源局)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零分辦理標單開標
及競標作業。
六、保證金:
(一)以投標容量(瓩)乘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保證金額度(以新臺幣萬元
為單位,不足萬元者以萬元計,超過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
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向本部(能源局)繳交;
未得標者於開標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得標者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
證金,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簽約或未能於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除因
不可抗力或法規限制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外,應沒入之。履約
保證金於得標者於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後無息退還。
(二)保證金由投標者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
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
保證為之。
保證金如以現金繳納者,請逕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 24269602127000
號、戶名:「經濟部能源局」,並檢附匯入匯款單正本;保證金如以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
並以經濟部能源局為受款人。
七、標單:
(一)以折扣率(百分數,小數點後以 2 位為限)進行報價,即躉購費
率為完工時公告上限費率乘以(1 -折扣率)。折扣率以 0.00%
以上為有效標單,小於 0.00% 則為無效標單。同時,每一申請案
裝置容量以一瓩以上、二千瓩以下為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單無效:
1.標單未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或寄達本部
(能源局)。
2.標單重複投標,其所有標單均屬無效。
3.冒名投標。
4.標單之投標者名稱、裝置容量、設置類別及設置地點未與本部(
能源局)通知函一致。
5.未用規定格式之標單封套及標單,致無法辨識。
6.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錯誤、不實、不明確。
7.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修改處未加蓋印章。
8.標單另附條件或標單簽蓋印章不全或未蓋章。
9.保證金金額不足或保證金種類不符規定。
八、決標方式
(一)由本部(能源局)將標單開封後,依下列方式,按折扣率由高至低
順序排列,依次選取:
1.屋頂型競標容量總上限為一萬二千瓩,屋頂型得標容量累計超過
一萬二千瓩時,即予停止選取屋頂型申請案。最後得標者容量累
計後,超過一萬二千瓩時,以不超過屋頂型競標容量總上限之百
分之三為限。
2.地面型競標容量總上限為三千瓩,地面型得標容量累計超過三千
瓩時,即予停止選取地面型申請案。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
過三千瓩時,以不超過地面型競標容量總上限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折扣率最高者有二家以上折扣率相同者,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容
量相同者,由本部(能源局)以抽籤決定之。
九、同意備案:
競標得標者,由本部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十、簽約及完工期限:
得標者應於收受本部同意備案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台電公司完成簽
約,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取得設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