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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取水設施檢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二字第104200067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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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深層海水取水設施檢查(以下簡稱
    取水設施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取水設施檢查之申請人為取水設施之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經營者。


三、申請取水設施檢查,應填具申請書及廠場基本資料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驗證機關)辦理:
(一)縣(市)政府核發取水設施許可函影本。
(二)工業技術研究院或其他第三公信團體核發之水下管線定位證明。
(三)取水設施配置圖(含管線配置圖)。
(四)水質監測計畫(含水質檢測方法概要)及最近三個月深層海水水溫
      監測及取水量資料影本。
(五)輸送水管路維護保養計畫。
(六)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四、驗證機關受理取水設施檢查申請,應審核申請文件後,依業務分工及
    專業技術性質,遴派適當人員執行取水設施檢查。


五、驗證機關執行取水設施檢查應進行原水檢驗並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輸送水管路維護保養計畫,定期維護保養輸送水管路,並保存
      紀錄至少兩年。
(二)具有濁度測定儀器、鹽度測定儀器、流量計、溫度計、pH  酸鹼度
      計、天平等基本檢測設備,並定期校正測試設備。
(三)訂有水質監測計畫,定時監測取水量、水溫及水質,並保存紀錄至
      少兩年。
(四)建立深層海水原水供水或銷售紀錄表。
(五)深層海水原水之磷酸鹽及矽酸鹽濃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91-12「深層海水檢驗法-磷酸鹽之測定」及 CNS15091-13「深
      層海水檢驗法-矽酸鹽之測定」之規定。


六、取水設施檢查發現不符規定者,依輕重程度判定主要缺點及次要缺點
    ,原則如下:
(一)主要缺點:未依所建立水質監測計畫及輸送水管路維護保養計畫執
      行,有重大缺失,顯著降低品質之缺點。
(二)次要缺點:已依所建立之水質監測計畫及輸送水管路維護保養計畫
      執行,但屬偶發之缺點者。


七、廠場經檢查有主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複查,屆期未
    申請複查或經複查結果仍有主要缺點者,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廠場經檢查有次要缺點而仍可有效運作者,應於期限內提具矯正計畫
    (含具體矯正措施及時程),驗證機關必要時得就該矯正計畫執行查
    核。屆期未提出矯正計畫或矯正計畫未能有效改正缺點者,判定為不
    符合規定。


八、檢查人員應填具「取水設施檢查紀錄」一式二份,經檢查人員及工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後,發給廠場一份留存。


九、取水設施檢查結果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取水設施檢查報告並核給
    取水設施代碼,取水設施檢查報告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為一年。
    取水設施代碼編碼原則如下:
    DS-□-□□□□□-□□□□
    DS:表深層海水取水設施
    第三碼:表廠場所在地區代碼
    第四至八碼:表廠場代碼
    第九至十二碼:表取水設施深度


十、驗證機關每年應對取得取水設施檢查報告之廠場實施後續取水設施檢
    查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檢查次數。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取
    水設施檢查報告。


十一、發生颱風、地震或其他可能影響取水及輸送管路穩定之環境變動時
      ,廠場應採行必要措施以確保原水品質。如有重大異常發生時應主
      動通報驗證機關進行取水設施檢查或申請相關異動事宜。


十二、取水設施檢查之相關資料由受理驗證機關保管,保存年限為三年。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