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產字第113510055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
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定之
內容。

第三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
    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第四條
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

第五條
工廠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有關資料、文件、證件,應在其有效期間內妥
為保存,以備查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
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