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影印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
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
且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Code):8443.31.00.00-2-B、
8443.32.00.00-1-B ,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影印機。
2.符合 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2.0 (以下簡稱能源之星第 2.0 版)定義
者。
3.具備單頁影印功能之傳真機非屬本適用範圍。
(二)試驗條件及方法:
1.應符合美國能源之星第 2.0 版之規定。
2.產品名牌額定功率低於或等於 1500W 者,其試驗電壓為 115V
±1.0% ;產品名牌額定功率高於 1500W 者,其試驗電壓為 1
15V±4.0%。
3.具備自動雙面印製能力(Automatic Duplexing Capability)之
產品,應符合能源之星第 2.0 版對於自動雙面印製能力之要求
。
4.測試紙張規格為 A4 尺寸,標稱重量 80g/m2。
(三)依列印功能,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典型用電量(Typi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EC)不得高
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2.具備能源之星 2.0 版定義之第二型(Type 2)數位前端機(
Digital Front-end, DFE)之影印機,其 DFE 典型用電量(
TECDFE)應符合能源之星第 2.0 版規定,且 TEC-(TECDFE/
0.8) 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3.本規定所稱 TEC 與 TECDFE 均為實測值,且單位為度/週,計
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 TEC(度/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