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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溪畔壩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2202054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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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溪畔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花蓮縣秀林鄉立霧溪下游附近,為攔蓄立霧溪引用水力用
    水,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東部發電廠(以下簡稱東部發電廠)負
    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閘門如下,布置圖如附圖一至附圖三:
(一)壩:為混凝土溢流堰,上部為閘門控制式排洪道及排砂道,全長一
      百二十五‧八公尺,最大壩高十五公尺,排洪道堰頂標高一百五十
      七‧五公尺,排砂道堰頂標高一百五十二‧七公尺。
(二)排洪道:共七道,每道設鋼索捲揚式弧形閘門一座,閘門寬八‧五
      公尺、高十‧七六公尺,閘門由左岸至右岸編號為一號至七號;最
      大排洪量為五千三百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一號排洪道左側,設直提式排砂閘門一座,寬六公尺
      、高四公尺,排砂閘門前設直提式擋水閘門一座,寬六‧六四公尺
      、高五‧一公尺;最大排洪量三百二十秒立方公尺。
(四)發電取水口:位於排砂道上游左岸,為混凝土溢流堰,後接引水隧
      道,堰頂標高一百五十五‧二公尺,上部設寬四‧五公尺攔污柵三
      座;隧道入口設直提式制水閘門一座,閘門寬四‧二二公尺、高五
      ‧○五六公尺,底檻標高一百五十二‧三八公尺;取水量三十六秒
      立方公尺。


四、各水門啟用標準及時間規定:
(一)排洪道閘門:
      1.平時關閉,排洪、排除漂流物或配合檢修需要調降水位時開.。
      2.防洪運轉時,水庫水位標高超過一百六十七‧八○公尺時或水庫
        進流量超過五十秒立方公尺且水位持續上升時開啟;當水庫進流
        量超過八十秒立方公尺時,閘門全開。
      3.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五號、第七號、第六號、第四號、第三號、第
        二號、第一號,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適當操作以
        調節水位。關閉順序與開. 時相反。
      4.依序先開啟第五號閘門時,閘門開度約二十公分三十分鐘,再開
        啟二十公分開度達四十公分三十分鐘。
      5.洪峰發生後,水庫進流量降至八十秒立方公尺以下且進水含砂率
        達百分之二以下時,關閉閘門開始蓄水。
(二)排砂道閘門:
      1.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砂、排除漂流物、補助排洪時或配合檢修
        需要調降水位時開.。
      2.排砂道淤砂高度超過標高一百五十四‧七公尺或進水含砂率超過
        百分之二時開啟排砂閘門進行排砂操作。
      3.調節性放水時,排砂閘門開度約二十公分三十分鐘,再開啟二十
        公分三十分鐘,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適當操作以
        調節水位。
      4.進水流量超過八十秒立方公尺且水位持續上升或水庫水位超過標
        高一百六十七‧八公尺時,開啟排砂閘門輔助排洪。
      5.洪峰過後,水庫進流量降至八十秒立方公尺以下且進水含砂率達
        百分之二以下時,關閉排砂閘門開始蓄水。
      6.擋水閘門平時開.,維修排砂閘門時關閉。
(三)發電取水口閘門:
      1.水位標高一百五十七‧五公尺至一百六十七‧八公尺之間,依計
        畫取水量及水庫水位,調節閘門開度取水。
      2.遇下列情況,取水閘門應予全閉:
     (1)引水隧道檢查或補修時。
     (2)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3)防洪運轉期間進水流量超過八十秒立方公尺時。
     (4)進水含砂率超過百分之二時。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立霧監控站遙控兩種,以現場操作為
    原則,颱風情況或豪雨情況遇發布超大豪雨特報時以立霧監控站遙控
    為原則。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
    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