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方式適用於下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許可申
請案之審查:
(一)集管團體之設立。
(二)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
(三)集管團體之合併。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如發現申請案中有應補正事項者,得
於本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審
查前,先請申請人補正,除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或第四款規定或其他不予許可之情形者,應函復不予許可外,即召開審
查會審查。
三、審查:
(一)審查會召集人:審查會以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為召集人
(二)擇定審查人:
1.審查人之人數為五人,分由下列人士擔任:
(1) 本局著作權組組長或其代表之人。
(2) 具備著作權法或著作權集管業務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之學者或
專家二人。
(3) 公平交易法專家一人。
(4) 會計師或其他財務會計之專業人士一人。
2.除本局著作權組組長或其代表之人外,其餘審查人由本局視申請案
件之性質機動擇定。
3.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不得擇定為審查人。
(三)審查方式:
1.審查人對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及所附文件,於審查會召開前,應依
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之相關規定,就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法定要
件,以及是否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等項詳予審核,並作成審查意見
表(如附件一)提交審查會。
2.審查會採多數決,並應就各審查人之審查意見詳予討論,其決議,
作為本局處分之參考。
3.審查會如有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及申請
人列席諮詢。
四、如有需要時,本局得依職權或審查會之決議召開公聽會或另為其他必要之
處理。
五、集管團體之設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及集管團體之合併等許可申請之作業
流程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