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
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標準(以下簡稱 CNS) 62087-3「影音及其相關設
備-消耗功率測定-第 3部:電視機組」所定義之產品,或經相
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將依據CNS 6208
7-3 規定進行開機(平均)模式消耗功率及 CNS 62301規定進
行待機模式消耗功率量測。
(1)量測開機模式消耗功率時,選用播放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
(Dynamic broadcast-content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2)量測輝度峰值比時,選用播放三條紋視訊信號(three bar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3)具備自動亮度控制( ABC)功能且開機預設為啟用(enable
)者,其開機模式消耗功率分別以100 lx, 35 lx, 12 lx,
3 lx照度條件進行測試,並各依25%加權指數計算顯示器之
開機模式消耗功率。
(4)試驗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及峰值輝度比,無自動亮度控制( 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 ABC)或有自動亮度控制但出廠預設為停用之顯示
器者,須於 ABC功能停用下進行測試,有自動亮度控制且出
廠預設為啟用之顯示器者,須於 ABC功能啟用下進行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規定
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
(1)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
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
後第二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
(3)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整數位,其實測
值不得低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未滿76.2公分之顯示器:
(1)不具備 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
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
後第一位。
(2)具備 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 ABC省電功能
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
用基準;不能關閉者, ABC功能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PABC
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3)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
能源耗用基準。
二、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時,產品型錄上應標
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時,產品型錄上應標
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