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為利所屬機關配合河川環境營造及景觀、親水、教育宣
導之目的,執行或受理其他機關申請在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內及一般性海堤堤身施設涼亭或平台,有一致性之標準,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涼亭或平台均以由政府機關施設並作公共使用者為限,且不得作為營
業使用。
非河川、排水或海堤堤身之管理機關施設涼亭或平台者,應依水利法
及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或海堤管理辦法申請使用許可始得為
之。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於堤身以外臨水面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
施範圍內施設涼亭或平台:
(一)水道治理計畫線寬度未達三百公尺者。
(二)高灘地高程低於二年洪峰流量重現期距所對應之洪水位者。
(三)其他影響通洪或防汛搶險情形者。
四、涼亭或平台之規模、大小及間距,應依河川、排水及海堤防護、環境
景觀、地形、民眾需求等因素整體考量,並以自然及安全為原則辦理
。
各座涼亭或平台之設施,其設施範圍至另一設施範圍之間距應大於一
百公尺,並應保留與其他建造物適當之距離。基本位置關係如附圖所
示。但管理機關依其河川、區域排水或海堤之年度或專案計畫核定施
設者,或其他政府機關依其休閒遊憩使用計畫申請施設經管理機關核
准者,依其計畫內容辦理。
五、於堤身施設涼亭或平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影響原有堤防堤身穩定及結構安全,與堤身接合處應加作水密
處理。
(二)施作過程涉及開挖河防建造物者,應依申請開挖中央管河川河防建
造物審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且開挖以切割方式為之並作好水密之
處理。
(三)其位置應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
1.不得影響防汛搶險之進行,及原有通路之暢通。
2.以不施設於堤前坡為原則。但以木材構築,不開挖坡面,且不致
造成坡面工剪裂,並經管理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需施設於堤前坡者,其墩柱與防水建造物接合處應高於計畫洪水
位,墩柱設置以與水流方向之投影面積最小方式為之,且堤身需
採行補強措施。
因施設涼亭或平台而有損害堤身之情事者,應由申請人負責修復。涼
亭或平台於颱洪過後有損毀等或因地形改變需拆除等,應由申請人負
責修復或拆除。
於海堤堤身施設涼亭或平台者,不受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
定之限制。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於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高灘地施設涼亭或
平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施設於河防建造物二十公尺範圍內。
(二)高度超過五十公分之部分,應具備可拆卸功能且其拆卸後所餘設施
之高度應低於五十公分。
(三)設置固定式桌椅、欄杆應低於五十公分,並不得設置封閉式矮牆。
(四)進出河防建造物應以既有越堤路或閘門為限。
涼亭之設置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涼亭頂蓋及樑底之最低點高程應高於計畫洪水位之高程。
(二)涼亭頂蓋之支柱設置以與水流方向之投影面積最小方式為之。
七、淡水河及磺溪水系之河川區域內申請施設涼亭或平台者,準用本注意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