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羅好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啟用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店溪支流南勢溪河床上,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發電
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三十一公尺,壩長八十六公尺,滿水位標
高二百十九.二公尺,壩頂標高二百二十四公尺。
(二)溢洪道:設弧型閘門四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依序向左岸
為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各閘門寬九公尺、高八.五公尺,底檻
標高二百十一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三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
,依序向左岸為第二號、第三號。第一號閘門寬四.四二公尺、高四
.二三公尺,底檻標高二百零二公尺,第二號、第三號閘門寬四.五
公尺、高七公尺,底檻標高二百零五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二座,靠右岸側之閘門編列為
第一號,另一側為第二號,各閘門寬二.三七公尺、高三.零九公尺
,底檻標高二百零八公尺,取水量二十二.五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於排洪、排砂、維修及配合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開
啟。
(二)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二號、第三號、第一號、第四號,但為排除水庫內
積砂或遇特殊因素時,得視當時流量,機動調整開啟順序,不受前述
順序之限制。開啟時應視本流流量及水庫水位決定開度,以不使下游
流量劇增為原則,每座閘門每次開啟不超過一公尺,但須待一閘門開
啟達一公尺後,方可依上述之順序開啟另座閘門。關閉時則與開啟時
順序相反。
(三)溢洪道閘門首次開啟時應依下列步驟操作:
1.第一次開度最大三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2.第二次增加開度最大三十公分(合計開度六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
3.第三次增加開度最大四十公分(合計開度一百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待開度達一百公分後,可按前款規定順序繼續開啟其餘閘門。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於取水口前庭有排砂需要、協助防洪運轉或配合本水庫檢
修需要洩降水位時開啟。
(二)本閘門之使用以第二號、第三號閘門為原則,如積砂嚴重影響取水發
電時,得使用第一號閘門。
(三)第一號閘門之操作以全開或全閉為原則,不作水庫水位調整之用。第
二號、第三號閘門得部分開啟(最小開度三十公分,生態放流不在此
限)。
(四)第二號、第三號閘門如僅開啟一門時,應注意輪替使用。
六、發電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置於最大取水開度,於下游設施檢修或不取水發電時關閉之。
(二)於下列情況時緊急關閉之:
1.攔污柵堵塞嚴重,致無法取水時。
2.烏來機組水輪機主閥及導翼同時故障,無法關閉,或主閥故障,導
翼漏水量過大,無法停機時。
3.烏來機組壓力鋼管破裂大量漏水時。
七、各閘門放水時,應依放水警報之規定,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
報相關單位。
八、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方式為現場操作。
九、本水庫各閘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十、本水庫各閘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
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