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節能減碳獎勵及輔導措施,協
商承貸銀行提供公司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以下簡稱優惠貸款),
以加速汰換低能源使用效率設備,促進能源有效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惠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五百億元,由承貸銀行出資辦理,貸款風險由承
貸銀行承擔。
三、優惠貸款對象為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我國民營公司。
前項我國民營公司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累計總額,以新臺幣四億元
為上限。
四、本要點所稱節約能源設備,指符合下列規定之全新設備(含附屬週邊設備
):
(一)製程省能設備:
1.處理漿料濃度百分之八以上之散漿機。
2.處理漿料濃度百分之三以上之篩選機。
3.處理後漿料濃度百分之十以上之紙漿脫水機。
4.處理漿料濃度百分之八以上之磨漿機。
5.密閉式烘乾罩。
6.冷軋全氫退火設備。
7.熱鋼胚輸送機。
8.直接融熔還原爐。
9.直流式電弧爐及大型化交流式電弧爐。
10.熱鋼胚保溫爐。
11.五段以上旋浮式預熱窯。
12.短加熱器式高速假撚機。
13.薄膜蒸發器。
14.省氣量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高效率紡絲機用噴嘴。
15.超重力分離系統設備。
16.電磁式除垢設備。
17.噴射型壓縮設備。
(二)省能公用設備:
1.汽電共生設備。
2.高效率鍋爐。
3.模鑄式變壓器。
4.非晶質變壓器。
5.效率較現行公告值高百分之二之感應電動機。
6.高效率燈具:包括電子式安定器(效率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五)、高
效率燈管(發光效率至少達九十五 Lm/W)、反射板。
7.複循環發電設備以水冷式、燃料低熱值、ISO 標準測試程序之測試
環境(一大氣壓、攝氏十五度、百分之六十相對溼度)為計算基準
,淨熱效率指標須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8.無耗氣式空壓系統祛水器。
9.零排放吸附式乾燥機。
10.高效率冰水主機及空調設備。
(三)能源回收設備:
1.熱回收式交換器:指板式熱交換器、熱管式熱交換器、迴轉式熱交
換器、金屬工業用復熱器、熱媒循環式熱交換器。
2.廢熱鍋爐。
3.流體化床混燒鍋爐。
4.熱泵熱水設備。
5.蓄熱式燃燒系統。
6.壓力能回收設備。
7.總固體物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蒸發罐設備及黑液回收鍋爐設備。
8.廢熱利用吸收式或吸附式冰水主機。
9.揮發性有機物燃燒熱回收設備。
10.閃沸蒸汽回收系統。
11.低溫廢熱回收發電設備。
(四)省能監控設備:
1.電力需量控制系統設備。
2.能源監控管理系統設備。
3.功率因數自動調整控制系統設備。
4.照明省能自動控制系統設備。
5.液壓或磁浮式聯軸器。
(五)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1.吸收式空調冰水主機。
2.儲冰式空調系統:含冰水主機、儲冰槽。
3.製程用儲冰系統:含冰水主機、儲冰槽。
4.吸收式或吸附式除濕系統。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具節約能源效果之設備。
五、承貸銀行辦理每一優惠貸款案件之貸款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萬
元,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同一投資計畫,以向同一承貸銀行申貸為限。
六、優惠貸款之貸款期限(含寬限期)最長七年,寬限期最長三年。
七、承貸銀行依本要點收取之優惠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局定存利率)加年利率百
分之一機動調整。
利息差額補助期間,優惠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郵局定存利率減年利率百
分之一機動調整。
前項利息差額補助期間,郵局定存利率小於百分之一時,優惠貸款不予計
息。
八、自承貸銀行貸放優惠貸款案件之日起,本局得依優惠貸款每月平均貸放餘
額,支付利息差額補助予承貸銀行,補助金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郵局定存利率小於百分之一時,補助金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一加郵局定存利
率計算。
九、依前點補助之利息差額,其支付期間自承貸銀行優惠貸款之貸放日起算,
最長以三年為限;貸款期間未達三年者,以實際貸款期間支付;年度預算
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優惠貸款案件,得延後支付補助利息差額
。
十、承貸銀行提出利息差額補助申請及優惠貸款之貸放,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之,但期間內優惠貸款累
計總額度達新臺幣五百億元時,本局得公告終止申請。
十一、每一利息差額補助申請案件,承貸銀行應依據貸款人投資計畫,審查貸
款人投資計畫可行性及償還能力,並依本要點及授信有關規定審核通過
後,檢送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助申請書、貸款人投資
計畫書及其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如部分或全部貸款非用於購置節約能源設備者,本局得
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
第一項之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助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檢附證明文件,由
本局公告之。
十二、為辦理第四點第六款規定之節約能源設備之認定,或利息差額補助申請
案件之審查,本局得邀請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查,以先到先審為原則。
十三、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符合節約能源設備範圍、優惠貸款金額及利息差額
補助金額規定後,承貸銀行應按季檢附利息差額補助請款書及貸款人繳
息證明文件,向本局或本局指定之經理銀行申請核付利息差額補助金。
前項利息差額補助請款書格式,由本局公告之。
十四、承貸銀行應要求貸款人提出切結書,載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承
貸銀行按該行牌告一般貸款利率追溯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及差額
利息:
(一)同一計畫重覆申請貸款。
(二)將優惠貸款資金移作他用。
(三)拒絕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本局查核有關貸款運用情形
。
(四)未按時繳息。
承貸銀行應將前項收回之利息差額補助繳還本局。
十五、承貸銀行應就受補助之案件,建立查核制度,並每年提供貸款案件之查
核報告。
承貸銀行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貸款案件之查核報告,本局得限期催告提送
;如經催告,承貸銀行屆期仍未提送貸款案件之查核報告,本局得中止
其利息差額補助。
十六、本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按季公開於本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