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虎頭埤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鹽水溪支流茄苓崁溪水量,供應農業用水目標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簡稱嘉南管理處)為管理機
關,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南市鹽水溪支流茄苓崁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自然溢洪口及閘門控制排洪口)
(三)出水工閘門。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農業用水目標使用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
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七)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八)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
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或因颱風引進西南氣流之豪雨。
(九)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水位。
(十一)洪峰發生期間:在颱風或豪雨情況時,當水庫進水流量繼續增大至
已發生之最大進水流量,或在洪峰發生後階段,當水庫進水流量大
於已發生之最大水庫進水流量時。
(十二)洪峰發生後階段:在洪峰發生期間,當連續兩小時發生水庫進水流
量小於前一小時進水流量的情況時,則進入洪峰發生後階段。
(十三)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
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與鹽水埤水庫並聯運用。
六、本水庫之蓄水利用及水庫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位在超過上限時,得視需要超量供應或洩放將蓄水位降至上限為
止。
(二)蓄水位在超過下限而在上限以下時,按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蓄水位在下限以下時,得降低標準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由嘉南
管理處召開相關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辦理。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三十六‧四○公尺時自然溢洪。
八、當水庫水位超過上限時,得視水文情勢及下游河川區域狀況進行調節性放
水。
九、本水庫應依下列原則運轉:
(一)洪峰發生期間:水庫水位超出上限時,得啟用閘門控制排洪口閘門排
洪,降低水庫水位至上限止,排洪量以不超過進水量原則下洩洪,並
於依水利法規定不得大於最高流入量及最大增加率情形下,儘可能洩
放洪水,若閘門控制排洪口仍不足宣洩洪水,得由自然溢洪口排放洪
水。
(二)洪峰發生後階段:除雨勢明顯減緩,得參考水庫進水量之退水過程關
閉閘門外,依下列原則運轉:
1.水庫放水流量小於水庫進水流量時,得繼續增放水量至前一小時進
水流量,但不得違反洪峰發生期間規定。
2.若水庫放水流量大於水庫進水流量,得維持原閘門開度至關閉閘門
止,必要時得視蓄水需要減少閘門開度。
十、在排洪前一小時,應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臺南市
政府消防局新化分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臺南市新化區公所。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嘉南管理處得逕
作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閘門或取排水設施實施
緊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配
合實施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