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室內照明燈具(以下稱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
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14335 與 14115 之燈具。但
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光強度分布: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稱 CIE)70、84 及
121 規定試驗,且測角光度計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 2.5 度以下
。
2.色溫與演色性:依據 CNS 15437「室內一般照明用天花板 LED 燈
具」、CNS 15497 「發光二極體泛光燈具」或 CNS 16047「室內一
般照明用 LED 平板燈具」試驗。
3.統一眩光指數:依據 CIE 117 試驗,其試驗條件使用參數如下:
(1) 天花板反射係數為 0.5 。
(2) 牆面反射係數為 0.5。
(3) 地面反射係數為 0.2。
(4) 室內環境模擬參數為長度 4H 、寬度 3H (H 為高度)。
4.可調光/可調整色點之燈具,其試驗條件與方法同 CNS 16027
G5/G13 雙燈帽 LED 燈管或 CNS 15630 可調光/可調整色點之
安定器內藏式 LED 燈泡之要求。
5.閃爍:依據 CIE TN 006:2016 試驗。
6.光通量:測角光度計量測之光通量。
(三)能源效率基準:
發光效率實測值,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發光效率
實測值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其實測值應在 125.0(lm/W)以上,且在
標示值之 95 %以上。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 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
W)
(四)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 10 %以內,其計算採四捨
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功率因數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 0.90 ,且在標示值之 95 %以上,
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3.演色性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 80.0 ,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 3,其計
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4.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 大於 0。
5.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應小於或等於 19.0 ,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
小數點後第一位。
6.光型:
(1) 圖一中 C=0 ° 至 C=180 ° 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
面中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 0 ° 之光
強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 0.65 倍至 0.85 倍。
(2) 圖一中 C=0 ° 至 C=180 ° 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
之角度Θ 1 及Θ 2 均在 38 度以上,且總和在 80 度以上
。
(3) 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 80 度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 80 %以
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
(4) 前述光通量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7.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在
7 %至 14 %之間。
向上光束比 = 燈具向上光通量(90 ° 以上)/燈具總輸出光通
量×100 %
8.實測總光通量應在額定總光通量 90 %至 120 %之間,其計算採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9.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
合下列規定:
(1) 測試 1,000 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 97.0 %以上。
(2) 測試 3,000 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 95.0 %以上。
10.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11.燈具不分光輸出頻率,皆須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 FI)
小於或等於 0.020,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 PF) 小於或
等於 2.000 %,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二、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光源為 LED 燈管/泡之燈具者,須檢附其所使用 LED 燈管/泡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三、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色溫
、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性、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