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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暨管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五字第110500119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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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
    錄及管理,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商品驗證機構申辦所屬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
    及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影本,並檢附申請書之電子檔,向本局申請。
三、於提出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申請案件前,擬擔任驗證人員者應依據商品檢
    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加本局或經本局登錄訓練機
    構辦理之相關驗證人員訓練課程,且通過測驗及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四、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核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
    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同意書」(如附表二),且副知財團法人全
    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
    前項同意書驗證人員登錄編碼原則如附表三。
五、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核可登錄同意書」者,得
    擔任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商品驗證機構驗證
    人員,並得辦理本局指定之商品驗證業務。
六、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且完成登錄者,其登錄期限為
    三年。
    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期限屆期前三個月內,所屬商品驗證機構得向本局提
    出登錄延展申請,經審查核可即同意登錄,登錄期限為三年。
    逾核可登錄之有效期限而未提出申請者,所屬商品驗證機構應以新申請案
    之方式向本局提出。
七、商品驗證機構於所屬驗證人員登錄期限內,應適時安排其接受認證基金會
    之認證評審員依據 ISO/IEC 17065 及 IAF  詮釋文件就驗證商品專業技
    術知識及能力,以及對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規範之瞭解程度評估至少一次
    。
    無正當理由未接受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評估,或任一次評估結果未達
    合格要求者,商品驗證機構應即刻暫停該驗證人員執行本局指定之商品驗
    證業務,且通知本局。
    前項驗證人員須接受本局指定或安排之訓練課程,且經訓練測驗合格後,
    始能提出恢復核可登錄之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登錄後,將函請商品驗證
    機構恢復該驗證人員執行本局指定之商品驗證業務。
八、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資料有變更者,商品驗證機構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表一)及檢附變更文件之影本,並檢附申請書之電子檔,向本局辦理更新
    備查。
九、為加強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熟悉商品檢驗法、相關子法及商品驗證規定
    等法規與技術,本局或經本局登錄訓練機構得每年舉辦商品驗證人員訓練
    課程活動,各驗證機構已獲本局核可登錄之驗證人員為必須報名對象。
    商品驗證機構驗證人員於核可登錄期間內出席課程未達前項所舉辦場次之
    總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者,於後續申請核可登錄延展作業時,須提供所屬
    商品驗證機構於其驗證人員之核可登錄期間內自行舉辦相關法規與技術訓
    練及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本局始受理該人員之核可登錄延展申
    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