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奈米技術之創新及加強奈米技術產業
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對奈米技術或產品之創新具卓越成效之個人或團體,或推行奈米
產業有卓越績效之公司,得頒予奈米產業科技菁英獎(以下簡稱本獎
)。
三、本獎分學術類及產業類二類,甄選對象之資格如下:
(一)學術類:個人或學術(研究)機構團體。
(二)產業類: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甄選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各類獲獎名額每次以二名為限,由本部頒發
獎座、獎狀及獎金。
前項各類獎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於公告期限前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學術類:
1 蓋有服務機構及代表人印章之推薦證明書。
2 有推薦人簽署之二份推薦書。
3 重要研究或產出成果說明書:應針對技術研發成果之創新性與應
用潛力、技術成果之市場性或具體成效及對國家未來奈米技術與
相關產業之影響提出具體說明。
(二)產業類:
1 推薦說明書:由企業針對申請主題,提出推薦之理由說明。
2 重要成果報告書:應針對產品之創新與市場潛力、研發團隊、專
利申請、實驗設施、市場銷售營業概況及對國家未來奈米技術產
業化之貢獻提出具體說明。
五、本獎甄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進行,各級審查皆成立甄選小組辦
理;
甄選作業之相關事務,由工業局辦理。
六、初審甄選小組置委員六人至八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機關代表一人。
(二)工業局相關業務組組長。
(三)中山科學研究院機關代表一人。
(四)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執行長。
(五)臺灣奈米技術產業發展協會代表一人。
(六)相關領域專長之大學教授或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召集人由委員互選推派,並擔任初審甄選會議之主席。
七、初審,以表決方式為之;提交決審之候選名單,應有初審甄選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予以推薦。
八、決審甄選小組置委員六人至八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工業局局長。
(二)本部技術處處長。
(三)奈米國家型科技計畫總主持人。
(四)初審甄選小組召集人。
(五)臺灣奈米技術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
(六)相關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召集人由工業局局長擔任,並擔任決審甄選會議之主席。
九、決審,以評分方式為之;評分時,由出席委員評定之成績,依序擇優
推薦建議名單,報請部長核定。
前項獲獎建議名單如有二組以上同分者,由出席決審甄選委員以多數
決方式決定獲獎順位。
十、獲獎者由部長公開頒獎及表揚。
十一、甄選及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工業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