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本署重要法規之訂定、修正及法規
釋示案之諮詢審議並整合本署各組室間法律見解,特設經濟部水利署
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署負責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案之審議。
(二)本署負責訂定、修正及廢止之行政規則案件之審議。
(三)本署負責之法令解釋或適用案之研商諮詢及審議。
(四)他機關法令案涉本署業務者之審議。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履約爭議案件之審議。
(六)其他經署長、副署長交辦與法制有關業務之審議。
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派
本署副署長中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署長指派本署總工程司及
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下列單位推派一人兼任(各組室須為
副組長以上人員):
(一)總工程司室
(二)主任秘書室
(三)綜合企劃組
(四)水源經營組
(五)河川海岸組
(六)工程事務組
(七)水利行政組
(八)土地管理組
(九)保育事業組
(十)水文技術組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室派兼之委員兼任,負責整合各
組室間法律見解,並視需要邀集各相關組室開會研商。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依本署法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之分工或執行秘書之
指定,由綜合企劃組或水利行政組負責,辦理會議提案之彙整及開會
事宜。
六、本小組作業程序:
第二點所列各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草案或意見,簽會主任秘書
室,除經主任秘書室(本小組執行秘書)簽註提本小組會議審議時,
由業務主辦單位將相關資料送幕僚單位辦理開會事宜者外,得由執行
秘書簽註意見或邀集有關單位開會,免提本小組會議審議。
七、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者,除指派副召集人中一人代理其主席職務外,得委
託他人代理出席,並由其代理人代行主席職務。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僅邀集與審議案件相關之委員參加,並得邀請相關
單位負責業務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九、本小組委員不克出席會議,得指派熟諳相關業務法規科長級以上人員
出席。
十、本小組委員及作業人員均為無給職;所需經費分別由綜合企劃組及水
利行政組編列之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