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
署)防汛搶險器材管理及借用機關(構)申借與保管相關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防汛搶險器材,指混凝土塊、蛇籠、砂包、太空包、塊石、預
力混凝土基樁及新型臨時性防洪設施。
三、防汛搶險器材由河川分署管理,其使用時機如下:
(一)預防水災災害發生時。
(二)辦理災害搶險(修)工程時。
(三)依上級指示、業務需求或借用機關(構)請求支援時。
(四)其他需使用防汛搶險器材方能妥適處理之情事。
四、借用機關(構)申請借用防汛搶險器材,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平時:經河川分署同意後,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八點規定
,簽訂「防汛搶險器材借用契約」及填寫相關清單(如附件),據以
提借。
(二)災害應變期間:向河川分署所成立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提出書面申請
;如情況緊急時,得以電話聯繫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經確認身分及
同意後借用,惟借用機關(構)應於借用時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三十八點規定簽訂「防汛搶險器材借用契約」及填寫相關清單(如
附件),或借用後十日內,補簽訂「防汛搶險器材借用契約」及填寫
相關清單。
五、本署因災害預防或災害應變需要,得統一調用防汛搶險器材。河川分署應
依本署應變小組下達之通報,提供借用機關(構)防汛搶險器材。
六、借用防汛搶險器材時,河川分署及申請借用機關(構)均應指派專人到場
辦理點交作業,申請借用機關(構)並應自備運輸工具及人力至儲放場所
借用防汛搶險器材。
七、河川分署應於汛期前向本署提報防汛搶險器材需求數量,經本署核定後辦
理採購作業。
八、河川分署應指派專人負責防汛搶險器材之管理、收發、入帳、出帳、除帳
、盤點及表單填報等工作,並應評估其堪用狀況繼續列管使用或辦理除帳
。
河川分署購置新型臨時性防洪設施後,應即拍照及編號登錄列管。
九、借用機關(構)借用之防汛搶險器材,應負保管責任並依第四點所簽訂契
約內容於歸還期限屆至前歸還;無法歸還時,借用機關(構)應將無法歸
還之原因及器材編號陳報河川分署,並依第四點所簽訂契約支付河川分署
因此需補充防汛搶險器材所需之費用;無法歸還且未支付費用時,河川分
署得函請借用機關(構)於一定期限內歸還或支付費用,且得不再提供該
借用機關(構)防汛搶險器材。
借用之防汛搶險器材無法歸還時,河川分署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帳。
十、新型臨時性防洪設施布置時,應當場拍照記錄現況,畫面應能清楚辨識布
置時間、地點位置及器材編號。
十一、河川分署應於每月五日前,至本署相關系統登錄防汛搶險器材種類及數
量;汛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年度內防汛搶險器材使用情形及相關記事彙
報本署。但災害應變期間應於使用防汛搶險器材後四小時內,將使用情
形通報本署。
十二、河川分署應依本要點規定確實辦理,如有延宕辦理時程或蓄意違反之情
事,得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