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國政府機關、學術團體、民間機構或人民(以下簡稱申購單位)
,欲向外國購買專利資料時,得依本要點規定委託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以下簡稱本局)代購。但因政治因素、不通郵地區或申請時本局
與該發行機構簽有授權影印契約之資料者,均不予代購。
二、申購單位應詳列代購資料之名稱、編號、數量,以郵寄、傳真或逕
送本局。
三、本局已依委託向有關國家之相關機構訂購者,申購單位不得終止委
託或變更代購資料之名稱、編號、數量。
四、申購單位收到國外機構估價單後,應即依限辦理結匯並將匯(支)票
抬頭書明該國外機構寄交本局,由本局轉寄國外機構,併副知申購
單位。但國外機構要求以電匯方式付款者,申購單位應自行依限辦
理電匯並通知本局。
五、每次委託代購,按發行機構別,每代購二十種,酌收代辦手續費新
臺幣三百元(不足二十種,仍以二十種計算)。申購單位應先至本局
櫃台或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所繳款項如有不足者,本局不予代購。
六、本局向國外相關機構訂購後三個月內,未接到國外相關機構回覆或
缺貨者,本局得逕行取消訂購,申購單位仍應負擔手續費新臺幣一
百元。
七、本要點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