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服務各地區民眾,特依本局處
務規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以下簡稱服
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服務處設於新竹、臺中、臺南及高雄。
三、服務處業務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文、規費繳納、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核
發事項。
(二)智慧財產權之推廣、訓練及宣導事項。
(三)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諮詢服務。
(四)智慧財產權資料及相關文獻之公眾閱覽事項。
(五)專利、商標檢索事項。
(六)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填寫輔導事項。
(七)專利、商標申請書表及本局出版品販售事項。
(八)行政院區域聯合服務中心配合事項。
(九)其他在地化業務。
四、各服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服務處業務,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五、服務處所需人員,由本局視實際需要就現有員額派充或調兼。
六、服務處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