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
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CNS 13603 國家標準之規定,且應符合中華民國商品
分類號列(C.C.C. Code)8419.11.00.00-6 所屬之即熱式燃氣熱水
器或經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實測熱效率應依據 CNS 13603 與 CNS 13605 國
家標準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試驗。
(三)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應符合下列基
準值:
┌─────┬───────┬──────┬───────┐
│燃料種類 │型式 │實測熱效率 │一氧化碳(CO)│
│ │ │(%) │濃度(體積%)│
├─────┼───────┼──────┼───────┤
│液化石油氣│強制排氣(FE、│83.0%以上 │0.14%以下 │
│( LPG)、│FF 式) │ │ │
│天然氣( ├───────┼──────┼───────┤
│NG) │自然排氣(RF、│83.5%以上 │0.14%以下 │
│ │CF 式) │ │ │
│ ├───────┤ ├───────┤
│ │自然排氣(開放│ │0.03%以下 │
│ │式) │ │ │
└─────┴───────┴──────┴───────┘
(四)申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事項:
1.使用不同燃料之同一型號產品,應分別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且其檢
測報告應載明所使用之燃料種類。
2.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認證所檢附之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除應載明實測
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外,亦應附有產品外觀及標示銘版
之照片。
3.若產品屬受委託產製或供應不同經銷商,且該產品與原驗證登錄或
型式認可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並已於產品銘版上標示原驗證
登錄或型式認可之型號,而無法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
認可證書者,須檢附該產品規格銘版照片、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出
具之產品符合型式證明書,及其所引用原登錄型號產品之商品驗證
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前述文件均應加蓋公司印鑑)
,另須併附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正本供查驗。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實測熱效率。
(四)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
五入。產品之實測一氧化碳(CO)濃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