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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石岡壩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00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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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石岡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引大
    甲溪水源,供作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下游臺中市石岡區與東勢區交界處,其運轉主要設施如
    下:
    (一)溢洪道。
    (二)排砂道。
    (三)第一取水口至南幹線第一分水工。
    (四)第二取水口。
    (五)魚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引取本水庫攔蓄之水量,供作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
        用水、工業用水等利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大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時,所採取緊急因應
        措施之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五)大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本水庫水量:為本水庫攔蓄之水量,不包括下游農業調配之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除防洪運轉或緊急運轉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
        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五、本水庫最高蓄水位為標高二百七十四‧五公尺。
六、各標的用水事業代表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中水分署提出次
    半年之用水計畫,經協調確定後執行。前述用水計畫,中水分署應報本部
    水利署備查。
七、為有效合理利用大甲溪水資源,本水庫與鯉魚潭水庫聯合運用,中水分署
    得邀集本水庫各標的用水事業代表人及相關單位,定期召開水源調配會議
    ,調配水量供應各標的用水。
八、本水庫水量之調配以各標的用水需求量為基準,配水應依當時期水情狀況
    辦理,必要時得協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整本水庫上游放水量。
九、本水庫水量之運用分配原則如下:
    (一)魚道流量優先放流。
    (二)本水庫水量在各標的用水需求總量以上時,全額供水或得超量供水。
    (三)本水庫水量未達用水需求總量時,按各標的登記水權量比例供水。
十、家用及公共給水須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應依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
    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設計洩洪流量為五千五百二十秒立方公尺。
十二、發生颱風、大雨或豪雨情況時,中水分署應隨時將本水庫水位、流量、
      供水及集水區雨量情形通報本部水利署。
十三、本水庫防洪運轉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蓄水標高以不超過最高蓄水位為原則。颱風、
          大雨或豪雨情況或上游水庫洩洪通知時,得將水位預降至標高二百
          七十二公尺以下。
      (二)洪水期間:當本水庫上游入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時,溢洪道
          閘門全開洩洪。當集水區降雨量及上游入流量逐漸減少,水位降至
          標高二百七十三公尺以下,研判洪峰流量已過時,應逐步關閉閘門
          恢復蓄水。
十四、本水庫開始放水前,應先警告性放水,其最初放水流量應在十秒立方公
      尺以內(不包括下游農業用水及已洩放之水量),之後逐漸增加放水流
      量,並於開始放水操作前一小時向下游沿岸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以電
      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之其中一種方式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
      署第三河川分署、臺中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臺中市政府警察勤務中心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
      處、豐原給水廠等機關(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
      域,以策安全。
十五、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得開啟所有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緊急放水,以
      降低水位。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前點規定發布洩洪警報,如無法通知
      或通報,應立即施放洩洪警報並通知相關單位。
十六、本水庫緊急運轉處理經過,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