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小企業財務融通輔導
,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
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協助中小企業融通資金、建立會計制度、改善財務結構,以提升中小企業
競爭能力。
三、推動策略:
(一)掌握經營環境之變遷,規劃年度輔導重點及措施。
(二)強化原有財務融通體系並整合資源。
(三)培植專人才,提升輔導服務能力。
(四)彙編輔導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及協助融資成功案例以擴散輔導效果。
四、工作重點:
(一)輔導案依方式分別為:
1.諮詢服務。
2.短期診斷。
3.專案輔導。
(二)輔導案依內容分別為:
1.融資及保證輔導。
2.協助資本形成。
3.會計、財務管理輔導。
4.表揚績優之輔導人員、機構及輔導成果績優廠商。
(三)每年度應檢討輔導業務之工作重點、項目及效益,並予適宜之調整。
五、推動組織:
(一)專業輔導機構: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機構,負
責輔導中小企業財務融通之輔導業務。
(二)財務融通輔導體系協調中心(以下簡稱協調中心):依據「政府採購
法」公告遴選適當之機構擔任協調中心,負責體系間及各輔導機構之
聯繫、協調;廠商之諮詢服務以及資料處理彙編等有關事宜。
六、作業流程:
(一)廠商可向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南區服務處、各縣市中小企業
服務中心、協調中心及各輔導機構提出接受輔導之申請,選擇適當輔
導單位進行輔導。
(二)各輔導機構按月編製工作月報表,由協調中心彙整後,定期向本署提
出工作績效報告。
七、績效評估:
(一)輔導績效
1.短期診斷及專案輔導結案須經受輔導廠商簽章同意。
2.協調中心會同本署實施訪問,瞭解輔導成效。
3.建立績效指標,以銀行公會實施之信用評等指標作為提升中小企業
融資條件之指標。
4.績效評估得延聘有關學者專家協助,評估結果由協調中心送本署核
備。
(二)輔導機構辦理之診斷指導及舉辦之訓練、講習、發表、觀摩、座談等
,由協調中心抽樣進行問卷調查以評估績效。
(三)表揚績優金融機構及輔導機構。
八、經費:
所需經費除受輔導廠商負擔部分經費外,其餘由本署編列預算專案支應。
報銷辦法,均依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