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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7046025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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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
且泉質符合下列款、目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一)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
      五十(mg/L)以上。
三、特殊成分:
(一)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
      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三)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四)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


第 3 條
本標準之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三十度且其游
離二氧化碳為五百(mg/L)以上者。


第 4 條
本標準之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
流體,符合第二條泉溫及泉質規定者。


第 5 條
本標準之檢測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中檢測
方法為最低之標準。


第 6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