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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經園秘文字第1130107646A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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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檔案閱覽室(以下簡稱本閱覽
    室)為本處機關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機關檔案之諮詢、閱覽、抄錄
    及複製等服務。
二、本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
    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三、非本處人員申請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檢具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
    文件。
    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四、申請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先查檢相關目錄後,填妥檔案應用申請書,送
    本處文書單位收文掛號。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經通知申請人補
    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本處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
    間不得逾十五日。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
    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五、本處機關檔案之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載明其事由。
六、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先將身分證明文件及審核通知書交予檔案管理人員
    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檔案管理人員提供經核可應用之機關檔案或影像檔案
    。
七、本處機關檔案之應用,一律在本閱覽室為之;應用人員如有暫時離開之必
    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不得攜出;使用
    公文影像調閱系統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八、閱覽、抄錄本處機關檔案,免收費用。本處機關檔案複製費用,依據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
    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九、應用本處機關檔案應當日歸還,經檔案管理人員查檢無誤或確認登出公文
    影像調閱系統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應用之必要者,
    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機關檔案,應遵守本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者,本處得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其應用檔案;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本閱覽室內不得有吸煙、飲食、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違反者,
      本處有權停止其使用。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