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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理小巨人獎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企輔字第1130200233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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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評選出在國際市場上具有高度競爭力、出口表現傑出及經營管理健全,
    並足堪作為國內表率之中小企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項表揚名額每年以十五家為原則,實際當選家數由決審委員會議決定
    之。
三、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二)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企業設立登記時間至少三年(含
        )以上。
    (三)企業評選項目及標準依不同產業別屬性,另以申請須知公告之。
    (四)企業財務狀況健全,最近三年其中至少二年均有稅前獲利,且截至前
        一年底無累積虧損者。
    (五)五年內不曾獲得小巨人獎之企業。
四、參選者須由政府單位、公協會或團體組織、銀行、學術研究機構、徵信機
    構、中小企業輔導機構推薦。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書面審查及實地訪審)及決審兩階段進行;各級
    審查皆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委員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
    簡稱本署)委託之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核定。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舉行記者會公開表揚。
    (二)於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部長(含)以上層級政府首長頒發當選證
        書和獎座。
    (三)舉辦企業觀摩發表會,擴散當選企業之成功經驗。
七、得獎企業提報資料不實或有違反本要點規定、重大缺失事件,或發生爭議
    事件致影響社會大眾及本獎項形象者,其獎座及證書予以取消,並應負相
    關法律責任。
八、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獎項執行作業細節與內容,得以小巨人獎申請須知規範另定之。另本要
    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