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
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
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
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
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