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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往特定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貿服字第0930151985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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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認定基準依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認定基準所稱特定地區,指美國、歐盟、加拿大、巴西及土耳其。
三、輸往特定地區紡織品應以貨品之主要製程作為認定原產地之依據。但
    各特定地區對各項貨品之原產地認定,另有特別規定者,依該規定辦
    理。輸往特定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及其特別規定,如附表一。
四、廠商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紡織品從事委外加工,其委外加工之製程應以
    主要製程及其特別規定以外者為限。
五、廠商依第三點規定仍無法認定主要製程時,得將各項貨品之詳細製程
    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核定並公告實施。
六、各廠商取得進口國就個案另為主要製程認定,且屬案例性質者,得送
    貿易局核定並公告實施。輸往特定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認定案例彙總
    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