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為推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部屬各單位 (含事業機構,以下同) 以實施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
度為原則。
三、由本部成立專案小組,辦理部屬各單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
推動、協調、檢討及評鑑等事宜。
四、部屬各單位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訂定「施工品
質保證系統」及「年度品保執行計畫」據以執行,並於每年度開始前
擬訂年度品保稽核計畫送本部備查。
五、部屬各單位主辦公共工程若有委外監造時,應於監造合約內,要求該
監造單位詳提監造計畫,其範圍應包括監造組織 (須附負責人資歷)
、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檢驗時機、檢驗方法、檢驗
設備、檢驗頻率及技術支援體系等。各工程單位並應於工程標單內編
列試驗費用,列為計價項目。
六、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確保工程品質,部屬各單位應
於合約內明訂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承商應設品管組織,實施品管制度
,並應於合約中明訂承商於施工期間應在工地設置適當之專責品管組
織,品管負責人應負責品管作業之執行,並與工地負責人立於平等地
位。主辦單位並應於合約中訂定罰則,以強制承商執行本項規定。
七、部屬各單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實施績效,應定期自行辦理
工程品質稽核,並詳予紀錄建檔備查。
八、本要點自奉部次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