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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推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營字第104203507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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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推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部屬各單位 (含事業機構,以下同) 以實施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
     度為原則。


三、由本部成立專案小組,辦理部屬各單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
     推動、協調、檢討及評鑑等事宜。


四、部屬各單位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訂定「施工品
     質保證系統」及「年度品保執行計畫」據以執行,並於每年度開始前
     擬訂年度品保稽核計畫送本部備查。


五、部屬各單位主辦公共工程若有委外監造時,應於監造合約內,要求該
     監造單位詳提監造計畫,其範圍應包括監造組織 (須附負責人資歷) 
     、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檢驗時機、檢驗方法、檢驗
     設備、檢驗頻率及技術支援體系等。各工程單位並應於工程標單內編
     列試驗費用,列為計價項目。


六、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確保工程品質,部屬各單位應
     於合約內明訂一定金額以上工程,承商應設品管組織,實施品管制度
     ,並應於合約中明訂承商於施工期間應在工地設置適當之專責品管組
     織,品管負責人應負責品管作業之執行,並與工地負責人立於平等地
     位。主辦單位並應於合約中訂定罰則,以強制承商執行本項規定。


七、部屬各單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實施績效,應定期自行辦理
     工程品質稽核,並詳予紀錄建檔備查。


八、本要點自奉部次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