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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境內煤炭及其同一礦床之異種礦質申請案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70)礦字第34898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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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境內煤炭 (泥煤) 前經有關單位調查發現,但以其利用經濟價
    值低,且多賦存於水田或耕地之下,如開採時將破壞農田及水利灌溉
    工程設施妨害公益,故對該項泥炭申請案,應依據礦業法第卅四條第
    一頃規定不予核准。


二、該縣漁池鄉頭社地區煤炭保留區,須徵詢台電公司意見以其靠近日月
    潭水庫,為免因採礦破壞水土保持而影響水庫之安全,該區內之異種
    礦質 (包括土石採取) 申請案應依據前項同條規定一律不予核准。


三、南投縣境內其他地區與泥煤成同一礦床之他種礦質申請案,如其礦業
    申請地於開採施業時有妨害公益之虞時得不予核准。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