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境內煤炭 (泥煤) 前經有關單位調查發現,但以其利用經濟價
值低,且多賦存於水田或耕地之下,如開採時將破壞農田及水利灌溉
工程設施妨害公益,故對該項泥炭申請案,應依據礦業法第卅四條第
一頃規定不予核准。
二、該縣漁池鄉頭社地區煤炭保留區,須徵詢台電公司意見以其靠近日月
潭水庫,為免因採礦破壞水土保持而影響水庫之安全,該區內之異種
礦質 (包括土石採取) 申請案應依據前項同條規定一律不予核准。
三、南投縣境內其他地區與泥煤成同一礦床之他種礦質申請案,如其礦業
申請地於開採施業時有妨害公益之虞時得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