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永和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由田美攔河堰越域引取中港溪之水量,以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及
配合下游原有農業標的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並
由台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三區處)負責營運管理。田美攔河堰
由台水公司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以下簡稱苗栗管理處)共同
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份市與三灣鄉交界之中港溪支流東興排水上游,其運
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田美攔河堰。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及配
合農業標的用水等目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
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
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溢
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之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田美攔河堰相互配合運用,並由苗栗管理
處及三區處聯繫協調取配水事宜。
六、由田美攔河堰共同取水之各用水標的用水,包括本水庫、苗栗管理處大南
埔圳之農業用水等。其取水分配原則如下:
(一)田美攔河堰址及平安橋流量站測得日逕流量大於南庄溪引水基準流量
時,方得引水進入水庫,如附表二。
(二)流量未達引水基準流量時,於考量下游水權量後,水庫不得取引水,
惟遇下雨灌溉用水無需補充時,可視情況予以取水。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八十五公尺,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蓄水量在水庫運用規線以上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畫需
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低於水庫運用規線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調配減供水
量。
前項調配,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及各標的用水人等相關單位所成
立水源調配小組協商後執行。
八、本水庫支援苗栗管理處東興圳及尖山下圳灌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三月、四月、十月及十一月,中港溪斗煥坪流量小於下游灌區需
水量一半時,本水庫優先保留五百三十六.六萬立方公尺水量供應家
用及公共給水,超出保留水量配合支援,但最大供應水量為每日三萬
二百四十立方公尺。
(二)前款月份外,需本水庫配合供水支援時,另由苗栗管理處及三區處協
商。
(三)水位標高低於水庫運用規線由水源調配小組協商減供水量,低於六十
二公尺停止支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為標高八十六公尺。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水位上升至標高八十四公尺,應立即停止田美攔河堰取水
,並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水庫水位標高八十五公尺以下,得進行調
節性放水。
(二)本水庫水位標高超過滿水位時自由溢流。
十一、本水庫預估開始自由溢流或實施調節性放水前兩小時,應播放警報,並
通知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頭份市公
所、苗栗管理處、本部水利署及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等單位轉知所
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為維護
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三區處得逕作緊急運轉,經由取出水工實
施緊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至安全水位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無法事先通知時,應
立即實施警報。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