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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243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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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
    本局遴聘產、官、學、研及其他相關專業單位代表擔任之;委員任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依職務變動改聘之,至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政策、發展方向及計畫之審議。
    (二)提供度量衡器技術規範草擬、草案之審查及實施之技術諮詢。
    (三)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視需
    要召開會議,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
    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設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審議小組、計程車計費表審議小組、水量計審議
    小組、膜式氣量計審議小組、電度表審議小組、非侵入式自動血壓計審議
    小組及電子式體溫計審議小組;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領域審議小組。
    前項審議小組負責技術規範草案之審查。本局於辦理型式認證性能測試之
    監督及其他有關技術性評鑑時,得安排審議委員協同出席。
六、各審議小組審議委員,由本局遴聘產、官、學、研及其他相關專業單位代
    表擔任,審議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並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為
    小組召集人。
    審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得兼任各審議小組之審議委員。
七、本會委員、審議小組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審議委員
    審查計畫或技術規範草案,得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
    核支審查費;出席會議與型式認證性能測試之監督及技術性評鑑,得依規
    定核支出席費;新竹以南地區之委員、審議委員,並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
八、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第四組兼理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