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翡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淡水
河系新店溪支流北勢溪水源,以有效達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
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本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
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溪支流之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洪隧道。
(四)沖刷道。
(五)河道放水口。
(六)發電進水口。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力用水等目
標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豪雨或持續性降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
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
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示
水庫蓄水豐枯情形。
(五)需水量:本水庫與南勢溪流量聯合運用以滿足供水範圍之家用及公共
給水原水水量及下游河道生態基流量之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持續性降雨:非颱風、豪雨期間,致水庫水位持續上升之降雨。
(九)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十)洩洪: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經由溢洪
道及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十一)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水庫進水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前,經
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之放水。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翡管局
協商同意後辦理。
六、本水庫蓄水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聯合運用,訂定水庫運用規線。本水庫運
用規線共設上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水位界限,如附圖及附表。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中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得視天候狀況增加放水
量以調控水庫蓄水量。
(二)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以計畫需水量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得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
及方式,翡管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
式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五)枯旱時期需配合區域調度時,依本部之協商結論辦理。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為原
則。但遇電廠維修停機期間,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九、翡管局為維修需要、改善水庫水質或減少水庫淤積,得開啟沖刷道、河道
放水口、排洪隧道、溢洪道或經電廠發電放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應按洪水發展過程依下列原則操作:
(一)水庫進水流量未達五百秒立方公尺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最大放水
流量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洪峰流量時,以不超過水庫
進水流量之原則放水。
(三)連續兩小時水庫進水流量未達前一小時進水流量時,洩洪流量不得超
過洪峰流量。
十一、本水庫於持續性降雨期間,水位高於上限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放水
流量以不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十二、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防洪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央氣
象署、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及本部水利署北區
水資源分署密切協調聯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料,並在不影響本
水庫既定功能及水庫安全原則下,與石門水庫聯合防洪運轉。
第四章 放水警報及通知
十三、本水庫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或放水流量未造成直潭壩溢流
時,翡管局應於放水十分鐘前,向水庫下游至直潭壩河床警戒區域發布
廣播警報,俾在河床活動民眾儘速遠離。
十四、本水庫之放水流量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以上且造成直潭壩溢流時,翡
管局應於預定放水或洩洪二小時前,將放水或洩洪之時間及預定洩放量
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
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俾分別轉知所屬各
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通知相關媒體,且
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
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期間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時,翡管局得
視需要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五、本水庫放水或洩洪期間增減放水流量,翡管局不再發布廣播警報。
第五章 緊急運轉
十六、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大壩安全之虞時,為維
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翡管局得逕作緊急運轉,依水庫水位以
溢洪道、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或排洪隧道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
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或通報,若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得播放警報後放水。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臺北市政府及本部
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