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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17: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167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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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以下
    簡稱輪圈)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輪圈之造形、胎環直徑及寬度等基本設計。
    (二)組合構造式:指輪圈之胎環部及盤圈部以螺栓、焊接或其他方式組合
        者。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本局認可
    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商品型式之詳細敘述。
    (二)樣品五只。但必要時,應提供補充樣品供測試。
    前項第二款之樣品應依檢驗標準標示,並於前項第一款技術文件中敘述。
四、輪圈為組合構造式,型式試驗時,以盤圈所使用之材料作為標準選用之依
    據。
    輪圈型式試驗所採用之測試負載及測試用輪胎規格等試驗條件,本局得適
    時更新。
五、輪圈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
六、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報驗時應於報驗申請書上填具輪圈製造年月(
    週)或批號。
七、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本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得以每批五
    分之一之機率實施抽批檢核,經連續報驗達二十批,且無不合格紀錄者,
    得每批以十分之一機率實施抽批檢核,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以簡化檢
    驗程序。
    抽批檢核不符合,經連續二報驗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項之簡化
    檢驗程序。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於相關管道得知訊息,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
    一致性有懷疑時,得逕行取樣檢驗。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