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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4 2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73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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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可及管理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
    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應施檢驗商品之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
三、指定試驗室評鑑依 CNS17025 或 ISO/IEC 17025 實施。但本規範有特別
    規定者,應依本規範實施。
四、指定試驗室指定之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
    督之權責。
    國內指定試驗室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報告簽署人及測試人員,自中華
    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度須參加本局或本局登錄訓練機構舉辦
    之相關人員訓練課程,通過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但本局或本局登錄
    訓練機構於年度內未舉辦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五、指定試驗室應具備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測試人員執行測試工作之
    安全。
六、指定試驗室應具備執行申請檢測領域指定標準或技術規範所必要檢測設備
    之基本需求(如附表)。
七、檢測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八年。
    原始檢測紀錄應以不易塗改之方式記錄,檢測紀錄如有修改應經適當之確
    認。
八、測試報告應完整反映所依據標準或技術規範之要求,報告內容及附件另須
    包含下列各項:
    (一)執行測試時所使用之檢驗設備名稱及編號。
    (二)干擾源及對策一覽表。
    (三)電路方塊圖。
    (四)產品外觀及其重要內部結構或零組件之相片(圖)。
    (五)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型錄。
九、(刪除)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