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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所轄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360003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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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規範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啟用
    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水利會轄管各水門由所轄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水利會轄管水門概分為取水水門、排水水門、制水水門、制排水門、制排
    兼用水門、分水水門、退水水門、排砂閘門、橡皮壩等九類。
四、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取水水門:作物灌溉或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依計畫需水量調整開度
        ,豪大雨時依實際情況啟、閉水門;停耕或歲修期間依實際情況機動
        調整啟、閉度。
    (二)排水水門:平時保持全開;內水位高於外水位時即開啟;外水位高於
        內水位時即關閉。
    (三)制水水門:依灌溉需水量調整啟、閉度截取水源;停耕或歲修期則全
        開。
    (四)制排水門:平時保持全開,無灌溉需求時關閉截阻水源,並經由退水
        水門排除;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閉。
    (五)制排兼用水門:兼具制水水門及制排水門功能,依實需機動調整啟、
        閉度;停耕或歲修期則全開。
    (六)分水水門:即給水水門,依灌溉用水計畫調整開度分配水源。停耕或
        歲修期依實際情況機動調整啟、閉度。
    (七)退水水門:即放水水門。灌溉期或渠道輸送特定用水標的時關閉;豪
        大雨或危及渠道安全負荷時全開,停耕或歲修期依實際情況機動調整
        啟、閉度。
    (八)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排除淤砂或相關設施維修時開啟。
    (九)橡皮壩:灌溉期間充氣蓄水;蓄水位超過設定水位高即自動排氣倒伏
        洩水,停灌期間則排氣倒伏。
五、水利會轄管各類水門於颱風、豪雨警報停止通水期間,取水水門、制排水
    門及分水水門等應即關閉;排水水門則視內、外水位差機動啟、閉;制水
    水門、制排兼用水門、退水水門及排砂閘門等應即開啟;橡皮壩則應排氣
    倒伏。
六、水利會轄管池塘無溢洪構造者,係以取水水門調控蓄水量,如逢豪大雨或
    颱風來襲時,給水水門及下游相關灌溉用水門,均依實際情況機動調整啟
    、閉度。
七、水利會轄管各水門均可手動操作,而各主要水門則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
    ,如因暴風雨或颱風來襲造成電力中斷時,則以手動操作之;另如屬重要
    大型水門者,應附設汽油引擎,以備停電時緊急啟動使用。
八、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
九、水利會轄管各水門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
十、水利會轄管各主要水門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經濟部水利署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