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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潭壩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52021284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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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直潭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北水處)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詳附圖一~四):
(一)溢洪道:全長一百十七公尺,設弧型閘門七座,編號自右而左為第
      一號至第七號閘門,第一號及第七號閘門高十公尺、寬十五公尺,
      底標高三十五公尺;第二號至第六號閘門高十二‧五公尺、寬十五
      公尺,底標高三十二‧五公尺。
(二)取水口:位於本水庫右岸上游,入口設攔污柵三道,其後設固定輪
      閘門二座,閘門高三‧七公尺、寬四公尺,底標高三十八‧二公尺
      ,設計取水量三十一‧二五秒立方公尺。
(三)河道放水口:位於本水庫右岸,設有電動滑動閘門一座,放流管徑
      一‧五公尺,最大放流量:二十秒立方公尺,進口中心線標高:三
      十五‧七五公尺,出口中心線標高:三十二公尺。
(四)輸水隧道:全長二‧二公里,橫斷面為內徑四公尺標準馬蹄形,設
      有沉砂池與高二‧二公尺、寬二‧二公尺排砂閘門一座。


四、本水庫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閘門:
      1.平時全閉:維持水位供蓄水利用。
      2.調節性放水操作:開啟時應分段操作,由第四號閘門先開啟十公
        分,須再增開閘門時,依序為第三號、第五號、第二號、第六號
        ,閘門開度應以保持相同底部高度為原則。但於閘門維修或有排
        砂需求時,得視上游流量,以不同開度開啟閘門進行放水操作。
      3.排洪操作:當放水操作時,第二號至第六號閘門每門開度均達○
        ‧四公尺後,仍無法控制水位在四十四‧七公尺以下時,即進入
        排洪操作,其閘門開啟方式為:平均開啟第一號及第七號閘門每
        門開度達○‧四公尺後,依序平均開啟第一號至第七號閘門。
(二)取水口閘門:
      1.依北水處直潭淨水場原水需求量操控開度,兩座取水閘門以等量
        開啟為原則。
      2.不取水或下游設施維護時關閉。
(三)河道放水口閘門:依下游需水量、生態基本流量或水庫調節水位需
      要,開啟閘門。
(四)輸水隧道沉砂池閘門:平時關閉,需要排砂、檢查維護時開啟。
(五)溢洪道閘門與河道放水口閘門之水位、開度與放流量率定曲線(詳
      附圖五~八)。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溢洪道閘門開始放水或閘
    門全閉時一律以現場操作為原則,其餘可在控制室內以遙控進行操作
    。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