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牡丹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汝仍溪及牡丹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
、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與防洪等多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南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屏東縣牡丹鄉四重溪上游支流汝仍溪及牡丹溪匯流處,其運轉
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發電廠。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二)大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或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三)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水力用水、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之運轉。
(四)防洪運轉: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
之運轉。
(五)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六)洪峰流量:當次洪水過程中,至調整防洪運轉放水流量時已發生之最
大瞬時流量。
(七)調節性放水: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
時,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操作。
(八)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本水庫蓄水量劃定界線,以
表示本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九)上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蓄水量。
(十)下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可依計畫用水量分配之最低蓄水
量。
(十一)嚴重下限:一年中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蓄水量。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百四十二公尺。
六、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署屏東管理處)及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營運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用水計畫送南水分署。南
水分署得邀請相關單位協商後辦理。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依據運用規線執行,其運用規線如附表及附圖,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各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依計畫
用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農業用水依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
(四)蓄水量低於嚴重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依計畫用水量之
百分之七十供應,農業用水依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四十供應。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供水時,為因應可能之持續枯旱,南水分署得邀
集各標的用水單位及相關單位協商增供或減供措施。
八、本水庫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之水量,優先經發電廠發電後放出。但不能或不
宜經發電廠放水,或發電放水量不足用水需要時,得由取出水工或溢洪道
放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分三階段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當發生颱風或大雨(含以上)情況,或本水庫水位在運
用規線下限以上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放水流量不得超過三百五十
秒立方公尺。
(二)洪峰流量發生前:洪水期間,進水流量超過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水
庫水位上升段,其最大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水庫最大進水流量;水庫
放水流量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流量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
研判洪峰已過時,應調節水庫水位使其儘可能回復至上限。當降雨停
止,水庫進水流量明顯減少時,得視情況逐步關閉閘門停止放水。
十、本水庫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前二小時廣播放水警報,
並通報本部水利署、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分署、農水署屏東管理處、
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屏東縣政府水利處等單位,迅
速轉知轄區內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發生可能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公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警戒或緊急狀
況時,得實施緊急運轉,經溢洪道或取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等必要應變
措施。
十二、緊急運轉時,放水量視警戒或緊急情況而定,有潰壩之虞者,放水流量
得超過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廣播、通報及通知。無法事先
廣播、通報及通知時,應立即廣播放水警報後實施緊急放水。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
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