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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奧萬大堰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020208210號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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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為規範奧萬大堰 (以下簡稱本堰) 各水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
    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堰位於南投縣仁愛鄉濁水溪上游萬大溪支流南溪與北溪匯流處,引
    水供應萬大發電廠第三號水力發電機組使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萬大發電廠 (以下簡稱萬大電廠) 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  本堰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溢流堰:自由溢流式,堰高一三公尺,堰頂長四六.四公尺,堰頂
      標高一、一七八‧八公尺。
 (二) 排砂道:位於堰右端,設排砂門一座,底標高一、一七五公尺,寬
      四○一六公尺、高五‧三四公尺,編號為一號排砂門。
 (三) 進水口:位於右岸,設計取水量六.九五秒立方公尺。入口設兩座
      防洪門為閘板式,底標高一、一七五‧五公尺;出口設二座制水門
      ,閘門寬二‧六九公尺、高三‧一八公尺。
 (四) 一號沈砂池:設有排砂門一座,寬二‧一一公尺、高二‧一八公尺
      ,編號為二號排砂門。


四  本堰各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一號排砂門:平時關閉;於取水庭淤砂或漂流物過多妨害取水發電
      時,或洪水來臨時,或下游水路與發電機組檢修毋需取水發電時,
      開啟之。
 (二) 二號排砂門:平時關閉,於一號沉砂池淤砂過多須排除時開啟之。
 (三) 防洪門:平時開啟,於洪水時,視洪流濁度,取放閘板以減少流砂
      進入水路。
 (四) 制水門:平時開啟,依發電及沉砂池排砂需水量調節開度,於下游
      水路設施檢修時關閉。


五  一、二號排砂門開啟排砂時,應於十五分鐘前使用擴音器發出排砂警
    報,通知下游附近河床人員儘速走避;情況緊急無法預先通知時,得
    立即通知後放水。


六  本堰各閘門均備有電動操作設備,可現場操作,亦可在監控站遙控操
    作,非颱風期間排砂道閘門之排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七  本堰各閘門之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八  萬大電廠應確實辦理各閘門及相關操作設施之維護,並應於每年三月
    底及十一月底前辦理颱風前後之定期檢查。
    前項之檢查與維護情形應確實記錄。


九  本堰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陳報
    經濟部水利署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