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明潭下池水庫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12602076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明潭下池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
    蓄日月潭水庫(以下簡稱上池)與明潭發電廠抽蓄機組發電尾水、水
    里溪與頭社溪水源以及明湖下池水庫放水水量,供應水力用水及配合
    下游各標的用水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明潭發電廠(以下簡稱明潭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南投縣水里鄉水里溪與頭社溪匯流處,其主要設施如下:
    (一)水里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河道放水口。
    (五)水里機組取水口
    (六)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用水及配合下游各標的
        用水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
        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
        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
        列入警戒區域者。
    (五)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調節性放水:於電力調度、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
        來臨前,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七)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八)水庫進水流量:為上池經本水庫抽蓄機組尾水道之進水流量及上
        游水里溪與頭社溪進水流量之總和。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水位介於標高三百四十五公尺至三百七十三公尺
    之間,依台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指令進行運轉發電、抽水或放水。
六、本水庫配合上池水力用水,由抽蓄機組尾水道出口進入本水庫存蓄水
    量或使用電力將存蓄本水庫水量經由前開設施抽回上池。
七、本水庫水力用水發電應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放水。
八、本水庫為因應電力調度緊急用電需要,或本水庫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
    修,或水庫排砂等需要降低水庫水位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
    放水流量不超過六百秒立方公尺。
九、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之放水應與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
    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及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密切協調配合。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不具滯洪功能,防洪運轉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其最
    高洪水位為標高三百七十三公尺。
十一、本水庫防洪運轉時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得進行調節性放水,其最高放水流量不超
          過六百秒立方公尺。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本水庫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
          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本水庫放水流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
十二、本水庫應於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前一小時,由明潭電廠發布水庫
      洩洪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
      源分署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及其所轄集集分局
      、水里分駐所、車埕派出所、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及其所轄水里消防
      分隊等單位轉知所屬及附近居民。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實施緊急放水,直至水庫水位對大壩不
      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四、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二點規定通知或通報,並發布水庫洩洪
      警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立即發布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