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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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0804603270號;台內地字第1080264345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1080813-修正對照表0.pdf
1080813-修正總說明.pdf
920625-水利事業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逐條說明.pdf
920625-水利事業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總說明.pdf
圖表附件:
1080813-水利事業徵收補償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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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
業。
第三條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
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
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
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