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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龍鑾潭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2202044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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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為規範龍鑾潭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
    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水庫位於屏東縣恆春鎮,由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負責操作維護管
    理。


三  龍鑾潭水庫重要數據如下:
 (一) 集水面積:四○一公頃。
 (二) 滿水位標高:一六七公尺。
 (三) 滿水位面積:一二四公頃。
 (四) 呆水位標高:一二五○公尺。
 (五) 有效容量:三、五三五、一五八立方公尺。
 (六) 水庫標的:灌溉面積一七五公頃。


四  本水庫相關設施及所設水門如下:
 (一) 主壩:近似均質型土壩,壩長一、九六七公尺,壩高五公尺、壩頂
      標高一八.三公尺。
 (二) 溢洪道:自由溢流段堰長二五.六公尺,堰頂標高一六.七公尺;
      閘門控制溢流段堰頂標高一五.一公尺,設排洪閘門四座,由左至
      右編號為第一號至  第四號閘門,閘門寬一.五公尺、高一.六公
      尺。
 (三) 取水口:抽水式,位於壩右端。


五  本水庫計畫蓄水位豐水期 (自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為十五.
    六公尺,枯水期 (自九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為十六.五公
    尺。


六  排洪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排洪閘門平時關閉,豐水期水庫水位超過一五.六公尺,並有豪大
      雨時得開啟閘門,預排水位降至一五.六公尺。枯水期水庫水位超
      過一六.五公尺,並有豪大雨情形時,開啟閘門預排水位降至一五
      .八公尺。
 (二) 水庫水位達十六.七公尺仍有明顯之進水時,實施  第一階段排洪
      ,第一號閘門於實施開度三十公分警  告性排洪十分鐘後分四段開
      啟,每段開啟維持十分鐘,俟水位降至計畫蓄水位後方關閉閘門。
 (三) 第一階段排洪後水庫水位仍達滿水位十六.七公尺並有明顯之進水
      時實施第二階段排洪。三號閘門分四段開啟,每段開啟維持十分鐘
      ,俟水位降至計畫蓄水位後方關閉閘門。
 (四) 第二階段排洪後水庫水位仍達滿水位十六.七公尺並有明顯之進水
      時實施第三階段排洪。二號閘門分四段開啟,每段開啟維持十分鐘
      ,俟水位降至計畫蓄水位後方關閉閘門。
 (五) 第三階段排洪後水庫水位仍達滿水位十六.七公尺並有明顯之進水
      時實施第四階段排洪。四號閘門分四段開啟,每段開啟維持十分鐘
      ,俟水位降至計畫蓄水位後方關閉閘門。
 (六) 排洪操作後排洪閘門之關閉依開啟順序反向操作。
 (七) 為排洪閘門維修需要開啟閘門放水時,應先實施開度三十公分之警
      告性放水十分鐘。


七  開啟排洪閘門放水前除應先實施緊告性放水十分鐘外,並應對下游施
    放警報或廣播。開始排洪後增加放水量操作時,不再施放警報。


八  本水庫排洪閘門設有電動操作設備,可在現場操作,另設有緊急柴油
    發電機,以備斷電時啟動使用,亦可以手動操作。


九  本水庫各閘門開啟或關閉,操作完畢後應作紀錄。


十  本水庫應定期檢查各閘門,其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紀錄。


十一  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作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報
      經濟部水利署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