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型│項│違規事實│違反規定│初 次│再 次│累 次│備 註│
│態│次│ ├────┤ │ │ │ │
│ │ │ │處分依據│ │ │ │ │
├─┼─┼────┼────┼────┼───┼───┼───┤
│壹│一│偽造、變│貿易法第│撤銷出進│ │ │ │
│ │ │造紡織品│十六條第│口廠商登│ │ │ │
│偽│ │配額有關│四項第一│記 │ │ │ │
│造│ │文件或使│款 │ │ │ │ │
│變│ │用該文件├────┼────┼───┼───┼───┤
│造│ │出口 │同法第二│ │ │ │ │
│配│ │ │十九條第│ │ │ │ │
│額│ │ │一項 │ │ │ │ │
│文├─┼────┼────┼────┼───┼───┼───┤
│件│二│使用他人│貿易法第│停止涉案│撤銷出│ │ │
│ │ │偽造、變│十六條第│類別紡織│進口廠│ │ │
│ │ │造之紡織│四項第一│品四個月│商登記│ │ │
│ │ │品配額有│款 │之出口,│ │ │ │
│ │ │關文件出├────┤並取銷涉│ │ │ │
│ │ │口 │同法第二│案紡織品│ │ │ │
│ │ │ │十九條第│出口實績│ │ │ │
│ │ │ │一項 │ │ │ │ │
├─┼─┼────┼────┼────┼───┼───┼───┤
│貳│三│明知非國│貿易法第│收回涉案│撤銷出│ │如經查│
│ │ │產紡織品│十六條第│類別未利│進口廠│ │證進口│
│違│ │而違規轉│四項第二│用出口配│商登記│ │人擅改│
│規│ │運輸銷設│款 │額,並取│ │ │產地標│
│轉│ │限國家 ├────┤銷涉案類│ │ │示,致│
│運│ │ │同法第二│別出口實│ │ │出口人│
│ │ │ │十九條第│績 │ │ │違規轉│
│ │ │ │一項 │ │ │ │運,停│
│ │ │ │ │ │ │ │止進口│
│ │ │ │ │ │ │ │人輸出│
│ │ │ │ │ │ │ │入貨品│
│ │ │ │ │ │ │ │五個月│
│ │ │ │ │ │ │ │。 │
│ ├─┼────┼────┼────┼───┼───┼───┤
│ │四│非國產紡│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收回涉│如經查│
│ │ │織品違規│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證進口│
│ │ │轉運輸銷│四項第二│品三個月│紡織品│未利用│人擅改│
│ │ │設限國家│款 │之出口,│四個月│出口配│產地標│
│ │ │,出口人├────┤並取銷涉│之出口│額,並│示,致│
│ │ │係在應注│同法第二│案紡織品│,並取│取銷涉│出口人│
│ │ │意能注意│十九條第│出口實績│銷涉案│案類別│違規轉│
│ │ │而未注意│一項 │ │紡織品│出口實│運,停│
│ │ │之情況下│ │ │出口實│績 │止進口│
│ │ │所造成 │ │ │績 │ │人輸出│
│ │ │ │ │ │ │ │入貨品│
│ │ │ │ │ │ │ │五個月│
│ │ │ │ │ │ │ │。 │
├─┼─┼────┼────┼────┼───┼───┼───┤
│參│五│涉嫌違規│貿易法第│收回涉案│撤銷出│ │ │
│ │ │轉運拒絕│十六條第│類別未利│進口廠│ │ │
│規│ │檢查 │四項第二│用出口配│商登記│ │ │
│避│ │ │款 │額,並取│ │ │ │
│稽│ │ ├────┤銷涉案類│ │ │ │
│查│ │ │同法第二│別出口實│ │ │ │
│ │ │ │十九條第│績 │ │ │ │
│ │ │ │一項 │ │ │ │ │
│ ├─┼────┼────┼────┼───┼───┼───┤
│ │六│出口人利│貿易法第│紡織品出│停止涉│停止涉│收回涉│
│ │ │用配額出│十六條第│口配額處│案類別│案類別│案類別│
│ │ │口,拒絕│四項第二│理辦法第│紡織品│紡織品│未利用│
│ │ │配合提供│款 │四十七條│三個月│四個月│出口配│
│ │ │相關生產├────┤ │之出口│之出口│額,並│
│ │ │資料、文│貿易法第│ │,並取│,並取│取銷涉│
│ │ │件,致無│二十九條│ │銷涉案│銷涉案│案類別│
│ │ │法查證其│第一項 │ │紡織品│紡織品│出口實│
│ │ │出口紡織│ │ │出口實│出口實│績 │
│ │ │品之原產│ │ │績 │績 │ │
│ │ │地 │ │ │ │ │ │
│ ├─┼────┼────┼────┼───┼───┼───┤
│ │七│出口人利│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收回涉│ │
│ │ │用配額出│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 │ │口,未依│四項第二│品三個月│紡織品│未利用│ │
│ │ │規定保存│款 │之出口 │四個月│出口配│ │
│ │ │稽查所需│紡織品出│ │之出口│額 │ │
│ │ │相關生產│口配額處│ │ │ │ │
│ │ │資料、文│理辦法第│ │ │ │ │
│ │ │件,惟可│四十七條│ │ │ │ │
│ │ │由旁證認├────┤ │ │ │ │
│ │ │定出口紡│貿易法第│ │ │ │ │
│ │ │織品係在│二十九條│ │ │ │ │
│ │ │台產製 │第一項 │ │ │ │ │
├─┼─┼────┼────┼────┼───┼───┼───┤
│肆│八│獲配配額│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收回涉│ │
│ │ │廠商利用│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不│ │配額出口│四項第三│品三個月│紡織品│未利用│ │
│當│ │,未符非│款 │之出口,│四個月│出口配│ │
│利│ │自行產製│紡織品出│並取銷涉│之出口│額,並│ │
│用│ │者利用配│口配額處│案紡織品│,並取│取銷涉│ │
│配│ │額要件 │理辦法第│出口實績│銷涉案│案類別│ │
│額│ │ │九 │。 │紡織品│出口實│ │
│ │ │ ├────┤ │出口實│績 │ │
│ │ │ │條貿易法│ │績。 │ │ │
│ │ │ │第二十九│ │ │ │ │
│ │ │ │條第一項│ │ │ │ │
├─┼─┼────┼────┼────┼───┼───┼───┤
│伍│九│逃避配額│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收回涉│ │
│ │ │管制,經│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逃│ │查明屬實│四項第四│品三個月│紡織品│未利用│ │
│避│ │者 │款 │之出口 │四個月│出口配│ │
│配│ │ ├────┤ │之出口│額 │ │
│額│ │ │同法第二│ │ │ │ │
│管│ │ │十九條第│ │ │ │ │
│制│ │ │一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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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十│未依海外│貿易法第│紡織品出│停止涉│停止涉│ │
│ │ │加工程序│十六條第│口配額處│案類別│案類別│ │
│海│ │規定或核│四項第五│理辦法第│紡織品│紡織品│ │
│外│ │定事項辦│款 │四十三條│一個月│二個月│ │
│加│ │理 │停止涉案│至四十六│之出口│之出口│ │
│工│ │ │類別紡織│條 │ │ │ │
│ │ │ │品三個月│ │ │ │ │
│ │ │ │之出口 │ │ │ │ │
│ │ │ ├────┤ │ │ │ │
│ │ │ │貿易法第│ │ │ │ │
│ │ │ │二十九條│ │ │ │ │
│ │ │ │第二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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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十│輸美出口│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停止涉│ │
│ │一│配額證明│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申│ │書之承製│四項第六│品二個月│紡織品│紡織品│ │
│報│ │廠商申報│款 │之出口 │三個月│三個月│ │
│不│ │不實,遭├────┤ │之出口│之出口│ │
│實│ │美國擋關│同法第二│ │ │,並停│ │
│ │ │後申請修│十九條第│ │ │止該類│ │
│ │ │改,且修│二項 │ │ │別三個│ │
│ │ │改錯誤 │ │ │ │月配額│ │
│ │ │ │ │ │ │申請資│ │
│ │ │ │ │ │ │格 │ │
├─┼─┼────┼────┼────┼───┼───┼───┤
│柒│十│輸美出口│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停止涉│ │
│ │二│配額證明│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申│ │書之承製│四項第六│品一個月│紡織品│紡織品│ │
│報│ │廠商申報│款 │之出口 │二個月│二個月│ │
│不│ │不實,遭├────┤ │之出口│之出口│ │
│實│ │美國擋關│同法第二│ │ │,並停│ │
│ │ │後申請修│十九條第│ │ │止該類│ │
│ │ │改 │二項 │ │ │別二個│ │
│ │ │ │ │ │ │月配額│ │
│ │ │ │ │ │ │申請資│ │
│ │ │ │ │ │ │格 │ │
│ ├─┼────┼────┼────┼───┼───┼───┤
│ │十│廠商主動│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停止涉│ │
│ │三│申請修改│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 │ │輸美出口│四項第六│品一個月│紡織品│紡織品│ │
│ │ │配額證明│款 │之出口 │二個月│二個月│ │
│ │ │書之承製├────┤ │之出口│之出口│ │
│ │ │廠商,嗣│同法第二│ │ │,並停│ │
│ │ │經查證修│十九條第│ │ │止該類│ │
│ │ │改錯誤 │二項 │ │ │別二個│ │
│ │ │ │ │ │ │月配額│ │
│ │ │ │ │ │ │申請資│ │
│ │ │ │ │ │ │格 │ │
│ ├─┼────┼────┼────┼───┼───┼───┤
│ │十│出口設限│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停止涉│ │
│ │四│紡織品,│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 │ │事先未依│四項第六│品二個月│紡織品│紡織品│ │
│ │ │規定申請│款 │之出口 │三個月│三個月│ │
│ │ │輸出單證├────┤ │之出口│之出口│ │
│ │ │ (下稱E│同法第二│ │ │,並停│ │
│ │ │/P) ,│十九條第│ │ │止該類│ │
│ │ │事後亦未│二項 │ │ │別三個│ │
│ │ │依規定程│ │ │ │月配額│ │
│ │ │序補簽,│ │ │ │申請資│ │
│ │ │逕另申簽│ │ │ │格 │ │
│ │ │一份E/│ │ │ │ │ │
│ │ │P │ │ │ │ │ │
│ ├─┼────┼────┼────┼───┼───┼───┤
│ │十│出口設限│貿易法第│停止涉案│停止涉│停止涉│ │
│ │五│紡織品後│十六條第│類別紡織│案類別│案類別│ │
│ │ │,因故需│四項第六│品一個月│紡織品│紡織品│ │
│ │ │辦理修改│款 │之出口 │二個月│二個月│ │
│ │ │E/P,├────┤ │之出口│之出口│ │
│ │ │惟未依規│同法第二│ │ │,並停│ │
│ │ │定辦理修│十九條第│ │ │止該類│ │
│ │ │改,逕另│二項 │ │ │別二個│ │
│ │ │申簽一份│ │ │ │月配額│ │
│ │ │E/P │ │ │ │申請資│ │
│ │ │ │ │ │ │格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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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十│出口設限│貿易法第│警告 │警告 │停止涉│如經查│
│ │六│紡織品,│十一條第│ │ │案類別│證涉案│
│未│ │事先未依│二項 │ │ │紡織品│貨品分│
│依│ │規定申請├────┤ │ │一個月│類屬不│
│規│ │E/P,│貨品輸出│ │ │之出口│易混淆│
│定│ │係事後補│管理辦法│ │ │ │,廠商│
│辦│ │簽,經查│第五條第│ │ │ │曾有簽│
│理│ │核廠商有│一項第三│ │ │ │證出口│
│簽│ │過失且具│款及第二│ │ │ │相同產│
│證│ │可罰性 │項 │ │ │ │品之紀│
│ │ │ ├────┤ │ │ │錄,且│
│ │ │ │貿易法第│ │ │ │出口時│
│ │ │ │二十八條│ │ │ │無該類│
│ │ │ │第一項第│ │ │ │配額者│
│ │ │ │三款 │ │ │ │,依逃│
│ │ │ │ │ │ │ │避配額│
│ │ │ │ │ │ │ │管制案│
│ │ │ │ │ │ │ │件議處│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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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前述處分案件援引條文依據:
(一) 總統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六八二○號
令修正之「貿易法」。
(二) 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經貿字第○九一○四六二五六四○號令
修正之「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三) 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經貿字第○九一○四六二八七二三號令
修正之「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二 違規次數之認定:再次違規,係指第二次違規行為發生在第一次違規
案經本局予以處分之後,且於一年內再犯者。
三 處分方式為收回涉案類別未利用出口配額者,如行為時年度已無配額
可資收回,改處停止涉案類別紡織品三至六個月之出口。
四 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無法依據上述原則處分時,得敘明理由
個案簽報處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