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隆恩堰(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標
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竹縣頭前溪中下游,由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
稱北水分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組成隆恩堰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操作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攔河堰:混凝土塊固定半透水堰長一六○公尺、堰頂標高四三‧九九
公尺;後方取水式溢流取水堰長四○公尺、堰頂標高四三‧六九公尺
。
(二)進水口:位於攔河堰左岸,設閘門一座,閘門底標高三九.四九公尺
、寬二‧○五公尺、高三‧○公尺,設計取水量每秒六立方公尺。
(三)引水暗渠:包括暗渠、倒虹吸工及漸變渠道,全長八十七公尺。
(四)導水路:長一○○五公尺。
(五)分水工:位導水路末端,設農業用水取水閘門一座,寬二‧五公尺、
高一‧八五公尺,設計取水量每秒三‧八立方公尺;公共用水取水閘
門一座,寬一‧七公尺、高一‧八五公尺,設計流量每秒二‧二立方
公尺;放流閘門二座,寬二‧○公尺、高二‧○公尺,最大排水量每
秒九‧六立方公尺。
(六)排水路:全長二六五公尺,設控制閘門四座,每座寬二‧一公尺、高
二‧一公尺,最大排水量每秒七○立方公尺;補充農業用水控制閘門
一座,閘門寬一‧六公尺、高一‧五公尺。
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進水口閘門:於取水時開啟之,無取水時關閉。閘門之開度依總需水
量調整,開啟前,下游分水工之放流閘門應先予全開。
(二)分水工閘門:
1.農業用水取水門於引取農業用水時開啟之,無取水時關閉。閘門之
開度依取水量調整之,關閉或調整開度須與放流閘門開啟配合。
2.公共用水取水門於引取公共用水時開啟之,無取水時關閉。閘門之
開度依取水量調整之,關閉或調整開度須與放流閘門開啟配合。
(三)放流閘門:於開啟進水口閘門取水時先配合全開,開啟後依進水量、
農業及公共用水需水量及其取水門開度調整開度或關閉。
(四)排水路控制閘門及補充農業用水閘門:
1.排水路控制閘門平時全開,配合補充農業用水取水量之大小關閉或
調整開度。關閉或調整開度前,先開啟補充農業用水閘門。
2.補充農業用水閘門平時關閉,依補充農業用水需要開啟之。
五、本水庫各水門均有電動操作設備,可在現場操作,另設有緊急柴油發電機
,以備斷電時啟動使用。
六、本水庫各閘門開啟或關閉,操作完畢後應作紀錄。
七、管理小組應定期檢查各閘門,其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紀錄。
八、本水庫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管理小組得作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
後由北水分署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