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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表揚地層下陷防治績優單位及個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法字第091200005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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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表揚推動地層下陷防治有重大貢獻
    人士及績優單位,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明訂推薦
    、報名、評審及表揚活動等有關事項,據以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之表揚對象分為單位及個人,其範圍如下。
 (一) 單位:包括機關 (構) 、學校、人民團體、法人組織,並依單位性
            質分為防治執行、防治研發及防治推廣三類分別表揚。
 (二)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機關 (構) 、學術單位內實際推動地層下陷
            防治工作之個人。



三  單位及個人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經評審為傑出者,給予公開表揚並
    頒發獎牌一面或適當之獎勵。但僅提計畫或方案尚未付諸實施,或執
    行尚無具體成效,不予列入評審:
 (一) 從事地層下陷防治相關研究有重大發現、創新之貢獻者。
 (二) 從事地層下陷防治相關管理工作,對推動地層下陷防治有特殊優良
      事蹟或傑出貢獻者。
 (三) 從事地層下陷防治工作處理得宜,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貢獻卓著者。
 (四) 協助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國際交流與技術合作,對防治地層下陷有重
      大效益或享譽國際,敦睦邦交者。
 (五) 辦理宣導、講習、教育、訓練等地層下陷防治推廣工作成效卓著者
      。



四  接受表揚之單位及個人除具有第三點所列表揚項目之具體績效外,並
    有下列資格限制:
 (一) 最近二年內未曾依本要點表揚者。但具特殊事蹟經評審小組委員會
      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防治事蹟須為最近五年內施行或辦理者。
 (三) 同一防治事蹟不得分別以單位及個人名義重複報名,其有重複報名
      時,由評審小組委員會議決議擇一受理。



五  表揚之單位及得獎個人之名額如下。但得視需要彈性調整名額,其無
    達表揚標準者時,得從缺。
 (一) 單位分為三組,其名額如下:
      1 防治執行組:二名。
      2 防治研發組:一名。
      3 防治推廣組:一名。
 (二) 個人:五名。



六  報名及推薦方式如下:
 (一) 單位可自行報名或由下列機關、團體推薦:
      1 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農田水利單位。
      3 自來水事業單位。
      4 學術機構及團體。
      5 其他民間團體。
 (二) 個人由前述機關或團體推薦,每一事蹟以一人一次報名為原則,如
      多人以同一事蹟報名,並經獲選時,以其中一人為代表受獎;一事
      蹟於最近兩年內已接受表揚者,所屬單位除負責人外其他個人不得
      以同一事蹟報名。



七  報名及推薦應填列及檢附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揚者,填具報名表一份 (如附表一) 。
 (二) 推薦表揚者,填寫推薦書一份 (如附表二) 。
 (三) 表揚事蹟之證明文件、圖片、資料一份。並應註明事蹟之年期。
    前項報名之日期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卅一日止為原則。但視實際需要
    得調整變更,其報名地點為經濟部水利署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



八  本署為辦理評審工作應組成評審小組,就報名或推薦書表進行資料書
    面審查及實地現勘。評審小組設委員九人,依單位性質區分各類名額
    為水利署人員四名 (含召集人一名) ,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代表計
    五名。
    評審小組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委員推舉一人代理。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小組委員為無給職,惟外聘評選委員得依規定支領開會之出席費及依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報支旅費。但不得重覆支領。



九  本要點之表揚,以每年十月間舉辦為原則。其確切之時間及地點得另
    定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