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二、旱災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或其他機關(構)無法因應處理時,得請求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就
下列項目,提供支援協助。
(一)離島運水。
(二)實施人造雨。
(三)區域用水調度之協調。
(四)水力發電配合放水之協調。
(五)農田休耕之相關事宜。
(六)海水淡化出水或買水。
三、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構)請求支援協助得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向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請求支援協助。
(二)向本部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請求支援協助。
(三)就近向本部水利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分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請求支援協
助。
前項請求支援協助時,應填報旱災災害申請支援協助通報單如附表,必要
時得電話聯繫,隨即補送通報單,本部各級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依據旱災災
害防救業務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部各級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接獲支援協助之請求後,應立即指派相關單位
及人員進行瞭解,迅速採取有效因應與協調措施。當支援任務完成後,應
將災害情形及處理經過,彙整陳報本部備查。
五、支援地方政府處理旱災災害應變事宜所需經費,由支援機關依據災害防救
法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