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鯉魚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景
山溪水源及由士林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士林攔河堰)引入大安溪水源,
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及工業用水等用水標的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為管理機關,
負責管理運用,其中景山水力發電廠(以下簡稱景山電廠)則由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卓蘭發電廠(以下簡稱卓蘭電廠)負
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大安溪支流景山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景山電廠。
(五)後池堰。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
力用水或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情況危殆,
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線
,以表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上限:本水庫蓄水位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六)下限:本水庫蓄水位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七)嚴重下限:本水庫蓄水位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八)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
,經由取出水工放水。
(九)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
警戒區域者。
(十)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二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最高水位為標高三百公尺。
六、本水庫在運用規線下,與石岡壩聯合運用調配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
用水。
除水力用水外,其餘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向中水
分署提出次半年用水計畫。
七、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原則供水: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以計畫用水量供水
並得超量供水。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以下未達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最大以
計畫用水量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以下未達嚴重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最
大以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五供水。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最大以計
畫用水量百分之七十供水。
八、本水庫供應農業用水原則如下:
(一)鯉魚潭圳依其計畫用水量放水,但以該旬景山溪天然流量與該圳水權
量兩者之小者為限。
(二)苑裡圳、日南圳、九張犁圳於士林攔河堰天然流量足夠時,依其計畫
用水量供水,但於其天然流量不足時,該三圳依比例折減之分配水量
供水。
九、本水庫供應水力用水原則如下:
(一)水力用水應配合水源調度自第二取出水工取水發電。
(二)第二取出水工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時,停止供應水力用水
。
十、依第六點至第九點供水仍不足時,中水分署得邀集台電公司、苗栗縣政府
、臺中市政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以下簡稱農水署臺中管理處)等單位成立水源調配小組協商後執行。
前項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需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依本部農業用水
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與士林攔河堰配合原則如下:
(一)卓蘭電廠應將士林攔河堰每日引水資訊提供中水分署。
(二)中水分署於本水庫防洪運轉、檢查、維修或水質異常時,得視水庫
水位情況,通知卓蘭電廠配合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十二、本水庫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三百零三‧五公尺。
十三、本水庫水位達標高二百九十六公尺以上時,得視水庫水位、雨量及入流
量狀況,以取出水工進行調節性放水,並通知卓蘭電廠配合減少或停止
引水。
十四、本水庫預期發生自由溢流、調節性放水前二小時,應發布警報,並通知
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農水署臺中管理處、苗栗縣政
府、三義鄉公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等機關(構)轉知
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民眾加強防範。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五、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應實施緊
急放水或其他必要措施。
十六、本水庫施行緊急放水,應依第十四點規定通知,無法通知時,應立即發
布警報後放水。
十七、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得以取出水工放水降低水庫水位,並通知卓蘭
電廠停止引水。
十八、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